在刑事拘留之后,若双方得以实现和解,释放与否需基于多个层面的综合考量。普遍而言,倘若涉案情节较为轻微,达成了和解且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公安机关有可能视具体情况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如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段,甚至于撤销案件并将人员释放。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即便当事人与受害方达成了和解,也未必能够立即解除刑拘的状态。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性处置措施,其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并不意味着已经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后,和解虽能促成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撤案释放,尤见于轻情节与获谅解者。但个别案件即便和解,刑拘未必即解,因拘留仅为保诉讼之需,非案件终局裁定。
二、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
关于刑事拘留情况下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相关规定如下:
除非遇到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罪行等通知内容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特殊情形之外,执法机关必须在执行拘留措施之后的24小时内,向涉案人士的家人发出书面通知;
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被拘留人的家属通报事态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通知家人吗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公安部门应在对当事人执行刑事拘留之后立即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到他的亲属们。然而,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的妨碍侦查或难以有效通知的特殊状况(例如受害者家属身处海外等),公安部门可以酌情决定暂不通知他们。但是请注意,一旦这些情形得到改善或者消除,公安部门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告知他的亲属们。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项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被实施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个规定,没有尽到通知的责任,那么这就可能构成程序上的违规行为。
刑事拘留后,和解虽能促成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撤案释放,尤见于轻情节与获谅解者。但个别案件即便和解,刑拘未必即解,因拘留仅为保诉讼之需,非案件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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