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其所涉及的罚金额度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恶意透支导致信用卡欠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但尚未达到人民币500,000元者,应当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金额较大”之例。
二是若恶意透支行为导致信用卡欠款金额在人民币500,000元以上但尚未达到人民币5,000,000元者,应当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金额巨大”之例。
最后,如果恶意透支行为导致信用卡欠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则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金额特别巨大”之例。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并不仅仅局限于恶意透支这一种情况,它还涵盖了诸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罚金分三档:欠款5万至50万为“金额较大”,50万至500万为“金额巨大”,超500万为“金额特别巨大”。此罪不仅限于恶意透支,还包括伪造、冒用、骗领、使用作废卡等行为。
二、信用卡多少金额够起诉诈骗
对于从事信用卡欺诈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涉及以下任一类情况,则应当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实施犯罪,或者是用虚构的个人身份信息来骗取的信用卡,或是滥用失效或作废的信用卡,亦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用以进行各类欺诈活动,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其次,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累计涉案金额需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所谓“恶意透支”,系指行为人为谋求非法占有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法定的借款限度或期限,过量透支且经过发卡机构的两次正式催收之后,超出三个月仍然未还款的行为。
在此前提下,若行为人因恶意透支导致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尽管在公安部门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清所有的透支款项和利息,但如果情节明显轻微,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卡多少属于诈骗罪
依据我囯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关于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类情况:1.涉嫌盗窃、抢劫或诈骗等手段,通过伪造信用卡或者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获取的信用卡进行使用;2.针对已经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违法利用;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4.蓄意透支,即持有人出于非正当占有的目的,超过了信用卡设定的正常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书面提醒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按时还款的行为。需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恶意透支”并非一般的逾期行为,而是指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且其透支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而言,若恶意透支的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可被视为“数额较大”;若该金额位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可被判定为“数额巨大”;而当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时,便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然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最终定罪量刑,还需要结合事件的其他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和考虑。
信用卡诈骗罪罚金分三档:欠款5万至50万为“金额较大”,50万至500万为“金额巨大”,超500万为“金额特别巨大”。此罪不仅限于恶意透支,还包括伪造、冒用、骗领、使用作废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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