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的特定情境下,的确存在进行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作为一种针对特定环境中的法定紧急状况而展开的措施,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他们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那些在调查过程中被判定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士实施的一种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硬手段。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例如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与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除了渎职犯罪之外的那些有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出自己的悔意,通过向受害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受害者也愿意和解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拘留期间,针对轻微或特定过失犯罪,如民间纠纷引发的、可能被判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及非渎职、可能判七年以下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若真诚悔过、赔偿损失获受害者谅解,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存在刑事和解可能。
二、刑事拘留时间都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
待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并经后者审核批准予以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就能继续展开后续调查工作,这部分的侦查期限最长可达两个月之久。
然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者,其被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被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在此,值得关注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接手处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的人身自由。
请务必明确理解,拘留并非刑事惩罚手段,它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而已。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可以取保候审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恰当时间通常可以在以下几个环节中把握:首先,在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提出申请;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事件资料之日起,也可以提出申请;最后,在审判阶段,自人民法院受理事件之日起,同样可以提出申请。然而,是否能够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又或者在羁押期限届满时,事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那么这些犯罪嫌疑人就更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刑事拘留期间,针对轻微或特定过失犯罪,如民间纠纷引发的、可能被判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及非渎职、可能判七年以下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若真诚悔过、赔偿损失获受害者谅解,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存在刑事和解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