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等诈骗罪名成立后,仍然负有向受害者退还财物的法律义务。退还侵占之物乃是对被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即使已遭受刑事惩罚,亦无法摆脱这项法定义务。
然而,判决刑期重在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而退还赃款则是对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如此一来,便可在某种程度上修复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关系破裂以及公平正义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诈骗罪名成立后,被告仍需依法退还受害者财物。这是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即便犯罪者已受刑事处罚,此法定义务亦不可豁免。退还赃款是对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有助于修复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关系破裂和公平正义的缺失。
二、诈骗罪判刑后怎么样减刑?
对于那些受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相关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员而言,他们都是具备适用减刑的资格的。
在我们现行的刑法体系中所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中,除了死刑这项最为严厉的刑罚之外,其余针对其他类型的主刑都有可能适用减刑的法律条款。
对于犯罪行为旦涉及到诈骗性质,建议您尽快采取自我诚实汇报、积极争取立功、全力退还赃物等措施。
如果面临已判决的情况,只要您能真实而诚恳地进行改造工作,就能获得相应的从宽处置。
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诈骗犯们来说,只要在改造过程中有积极的表现,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有可能获得减刑。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以下几种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将会被优先考虑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提供关于监外或狱内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报,并且经过验证真实可靠;
(3)拥有独特的发明创新或是重大科技革新;
(4)在日常生活、生产环境下,表现出舍己为人的高尚品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方面,展现出出色的表现;
(6)对所在的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它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但是需要提醒您的是,即使您获得减少的刑期也仍然会低于一些法定要求,例如: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剩余刑期不得短于原始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不得短于13年。
(3)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剩余刑期不得短于25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不得短于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诈骗罪判刑要开除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诈骗罪属于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判决结果必然对罪犯个人职业生涯带来重大的影响。通常来说,罪犯一经裁决入狱服刑,他们在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很可能会面临被解雇的命运。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依据各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在员工被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之后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另一些用人单位则可能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再作出相应的决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或者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设定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涉及到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从业者等群体,一旦被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他们可能会面临被直接解雇的风险。因此,关于诈骗罪罪犯在服刑结束后是否会被原用人单位解雇,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所在行业及职位等等。
在诈骗罪名成立后,被告仍需依法退还受害者财物。这是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即便犯罪者已受刑事处罚,此法定义务亦不可豁免。退还赃款是对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有助于修复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关系破裂和公平正义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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