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恶意透支罪的标准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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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界定恶意透支犯罪,主要需要考虑以下要素:第一,超过信用卡的限额或期限,并且在银行两次催告后三个月内没有还款;第二,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却还大量透支消费;第三,故意将透支的资金用于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第四,在透支后逃跑或者更改联系方式来逃避追讨。
认定恶意透支罪的标准有哪些要求

一、认定恶意透支罪的标准有哪些要求

在界定恶意透支犯罪时,通常涉及到如下几个主要因素:

首先,其行为必须要超出预先设定的透支限额或规定的透支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二次书面催告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

其次,持有信用卡之人必须清楚了解自己无能力承担债务,却依然大量进行透支消费,并最终导致无法履行偿还义务;

再次,故意把透支的款项用于奢侈浪费性支出,而非实际生活所需,从而导致无法偿还所借款项;

最后,在透支消费之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界定恶意透支犯罪主要包括以下要素:超出透支限额或期限,且经银行两次催告后三个月内未还款;明知无力偿还仍大量透支消费;故意将透支资金用于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透支后逃逸或更改联系方式逃避追讨。

二、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倘若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过预先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旧未予偿还,便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认定恶意透支的情形有哪些种类和情形不包括

所谓恶意透支,系指信用卡持有者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较大额度或较长时期的透支,且该行为在发卡行所提供的两次书面催告之后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得到有效的偿还。

为此类性质的透支行为进行界定时,应当包括下述几种情况: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同样导致无法偿还;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追讨;从透支款项中抽出、转移资金,将财产伪装起来,逃避还款义务;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严重非法占有资金,且拒绝偿还的情形。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一旦恶意透支行为被判定构成犯罪,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类型的透支行为都可被视为“恶意”,例如:存在足够的证据证实持卡人的确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解释性的透支行为,如因治疗疾病、救灾等突发事件的需要而临时透支,并在事后能够及时地予以偿还等。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事例,涉案者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惩罚。

界定恶意透支犯罪主要包括以下要素:超出透支限额或期限,且经银行两次催告后三个月内未还款;明知无力偿还仍大量透支消费;故意将透支资金用于非生活必需的奢侈消费;透支后逃逸或更改联系方式逃避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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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恶意透支的行为有哪些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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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多次、多地取现、购物或者消费,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最后行为人携款潜逃,使得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行为人骗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由于申办的材料都是虚假的,银行凭发卡时所记载的持卡人的情况进行催收透支款项时难以找到行为人,损失便无法挽回。

3)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4)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多头透支的方式,占有银行资金。例如甲为乙担保,乙为并担保,丙为甲担保,分头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然后利用信用卡突击性反复透支,携款外逃或者将资金秘密转外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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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违约的原因。如果违约是因为行为人挥霍或者不良恶习,如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的(通过调取信用卡消费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那就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违约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偿还,比如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开支过大、经营发生不可预料的巨大亏损、失业、遭遇天灾或者横祸等情况,则不能视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关于行为人消费清单以及透支到期后的还款表现。透支到期后如果行为人不还或者仅以低于最低还款额还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应当视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长期稳定的消费和良好的还款记录,发生特殊困难后仍坚持尽力还款(应结合其收入能力考查还款比例),最后确无能力偿还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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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定性刑责  1万~10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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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4、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而且还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的,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归还,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表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由此可见,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对于前面所述的“限额”,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本罪数额上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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