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他人犯罪的定性依据有哪些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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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上,教唆犯罪就是通过劝说等手段,让他人实施犯罪。教唆犯会用各种方式,把自己犯罪的想法,塞进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的脑袋里,让他们去犯罪。教唆犯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要看他教唆的是什么犯罪,以及被教唆的人有没有真的犯罪。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罪,那么对教唆犯的惩罚可以减轻。
唆使他人犯罪的定性依据有哪些怎么判刑

一、唆使他人犯罪的定性依据有哪些怎么判刑

在法学领域中,鼓励或诱导他人进行犯罪行为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教唆犯罪。教唆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他们通过劝告、引诱、授意、煽动、收买以及威胁等多种手段,将自己的犯罪意图逐渐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个体身上,进而引导后者按照其预设的方式实施犯罪活动。关于教唆犯的惩罚规定,需要结合其所策动的具体犯罪类型及被教唆者是否真正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来做出判断。倘若被教唆者未能实际实施所策动之罪行,那么对教唆犯的量刑便可适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学中,教唆犯罪指通过劝说等手段使他人实施犯罪。教唆犯利用各种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植入无犯罪意图者,引导其犯罪。教唆犯的处罚取决于所策动的犯罪类型及被教唆者是否实施犯罪。若被教唆者未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刑罚可减轻。

二、唆使他人犯罪却免刑被害人可以否自诉

关于《刑法》中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教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影响来进行处罚。

若是公安机关以“实施犯罪行为并非教导者”为理由,不对其施以刑事责任,这样的处理方法是不尽准确的。

针对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条(三)项原则——当被害人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些被告人对自身权益采取的侵害活动应当承受法律的制裁,然而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却并未对此类被告进行刑事追究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此外,本篇文章还简要介绍了一些与共同犯罪相关的法律常识,供朋友们查阅参考。

其中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阐述,共同犯罪即两个或是更多的主体之间达成的共同故意犯罪的协定。

同时也指出,如果是因为共同过失导致的犯罪行为,将不按共同犯罪进行审判,而是根据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单独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导他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教唆对象属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加重惩戒力度。

而如果被教导的人并未实施教导人们的违法行为,那么对于教导者来说,也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置。

最后,谨代表小编,普及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这条规定强烈谴责了使用任何形式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行为,明确指出这类行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严重违反前面提到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将面临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若致人死亡或采用使人极度疼痛且产生永久性健康障碍的方式致人受伤,那么这将会面临比上述更长时间的监禁甚至是死刑

当然,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这部分内容请遵守相关的专门规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唆使他人犯法怎么处理

教唆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充当了所谓的“教唆犯罪”的角色。对于教唆犯而言,他们需根据在共谋犯罪事例中所扮演的角色来接受惩罚。若被教唆者未能成功实施所教唆之罪行,针对这类教唆罪犯,司法机关可酌情减轻或减免其处罚。但是,判定此类教唆犯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确定教唆者确实具备主观故意,即他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身的教唆行为必然导致他人产生犯罪动机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制定量刑标准时,法官会全面考虑各类因素,包括教唆行为的恶劣程度、情节轻重、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以及教唆者本人的邪恶程度等等。举例来说,如若教唆他人策划实施重大刑事犯罪行动,那么相应的刑罚力度将会更为严厉;若是教唆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则会加重此类罪犯所面临的处罚。总的来说,教唆犯罪属于长期且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法学中,教唆犯罪指通过劝说等手段使他人实施犯罪。教唆犯利用各种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植入无犯罪意图者,引导其犯罪。教唆犯的处罚取决于所策动的犯罪类型及被教唆者是否实施犯罪。若被教唆者未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刑罚可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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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教唆人教唆内容的针对性程度出发,我们暂且区别出确定性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
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有其明确目的、唆使他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已有达到自己某种特定目的的计划,被教唆人只是教唆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
非确定性教唆系教唆人出于对社会的不满而唆使他人从事某种类型的犯罪。这种教唆在教唆前教唆人只有危害社会的广泛的犯罪目的,没有个人具体的目的而形成泛意教唆。
其次,从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内容出发亦可分为直接故意教唆和间接故意教唆。
直接故意的教唆是指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希望被教唆人按其指明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
直接故意的教唆直接和确定性教唆相连接。如某甲与乙妻有染,为达长期占有之目的,多次杀乙而未得逞。后甲得知丙与乙素有不睦,遂加以利用,常在丙面前挑拨,致使丙对乙仇恨加剧,最终将乙杀死在家中。此类情况下,教唆人有其的犯罪构成,即使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教唆是指教唆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但是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间接故意的教唆和非确定性的教唆相联系。如怂恿某些好逸恶劳并挥霍无度的人进行盗窃,引起其实施盗窃犯罪的意图。间接故意的教唆没有的犯罪构成,只有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才能对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教唆犯的主观故意进行的分类,其实就是对教唆犯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的分类。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既然是故意引起,就应当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在直接故意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是行为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的,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是行为的未遂。其犯罪构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已完成。在间接故意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没有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得逞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意味着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依赖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的罪。
其次,对于刑法规定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如果教唆人存在直接故意,根据其的犯罪构成,也可以依未遂犯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人存在间接故意,行为人无的犯罪构成,也就谈不上如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
第三,对于某些刑法规定为本身就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构成犯罪的教唆行为,应依刑法分则的规定直接定罪量刑。
在问题上,我国刑法分则有一些专门性规定:
1、刑法分则规定的性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罪,第278条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条款。在这些犯罪中,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但同时刑法的规定是的具体的罪名而没有将其规定为共犯行为,不存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的问题。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未实行被教唆之罪对教唆人也应当以既遂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也应当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共同犯罪。
2、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引诱性行为。如刑法第306规定的妨害作证罪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在引诱性中,一方面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丝毫不影响教唆人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被教唆人构成伪证罪,也不能适用共同犯罪。另外,我国刑法分则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则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对它应当单独适用,不以共同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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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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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乙却将丙的妹妹。而根据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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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但却是甲应当预见的;而教唆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超出了间接正犯的预见范围,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被教唆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犯的一种,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因此甲要对故意或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并从重处罚。
四,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乙的行为虽超出甲的主观意图,应当从重处罚;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但问题是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应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而乙扔下花盆后却将丙砸死。这在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六款也有所体现: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才能实现立法精神的协调一致。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应当是间接正犯、制造毒品的、贩卖。理由如下。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意图砸伤丙的脑袋,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但只要仍在其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的范围内、对于未成年人所实行的行为虽然超过其主观设定。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利用。其中便蕴涵着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从重处罚的价值观,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也必须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成年人不具备的意志,对其毒害更深。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教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的教唆者,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在此基础上,然后结合未成年人的实行行为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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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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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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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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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教唆犯构成教唆犯,教唆犯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学校的一个恶霸把同桌打了,虽然他没有亲自动手,但是指使别人,问下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用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
殴打是行为而非结果,殴打当然会有结果,包括一般疼痛、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
2)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
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
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关于打架斗殴的解释:
1)打架:相打,徒手格斗
2)【打架】也叫斗殴、格斗。是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
2、关于斗殴的解释:
1)斗殴:争斗殴打。
2)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释义:争斗打架。
相关法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
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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