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时,通常需首先确认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即须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如出现诸如重婚、与第三人同居、家庭暴力、因过度沉迷赌博或吸毒而无法戒除等恶劣情况。若未出现上述显而易见的情形,然而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且经过调解仍无果,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情况严重到足以使感情关系破裂。
另外,当一方被宣布处于失踪状态,另一方据此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准许其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申请离婚诉讼,先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如重婚、同居、家暴或赌博吸毒等。若无显性情况,分居两年以上且调解无效,也可认定感情破裂。若一方失踪,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法院应受理准许。
二、起诉离婚有青春损失费吗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并不存在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样的诉讼主张。
然而,若两性因某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触发了婚姻破裂之势,在此情况下,无过失的配偶方可向其请求婚姻伤害赔偿。
诚然,这种严重过错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境:
(一)重婚现象;
(二)与他人长期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三)在家庭内部对配偶施加过度暴力行为;
(四)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抛弃的行为;
以及(五)其他一些不可容忍的重大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起诉离婚有一个女儿一般给谁抚养
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际,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主要会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考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各自的生活环境以及子女的年纪及其自身意愿等多重因素。身负司法裁决之责的法官所作决定会始终将子女的最大权益作为核心准则加以遵守。一般来说,对于年纪尚小的孩子而言,裁判的倾向往往是将其交由母亲照管培养;然而,倘若母亲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那么孩子的抚养权便有可能被判归父亲所有。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父母双方亦有权通过协商来共同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事宜。至于具体情况如何,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申请离婚诉讼,先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如重婚、同居、家暴或赌博吸毒等。若无显性情况,分居两年以上且调解无效,也可认定感情破裂。若一方失踪,另一方可提出离婚,法院应受理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