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时效从哪天算起

最新修订 | 2024-09-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对于债务拖欠的诉讼期限,一般来说,是从债权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开始计算的。如果双方有协议的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期限就从期限届满的时候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责任人追讨,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并且会从中止的时候重新计算。
欠钱不还起诉时效从哪天算起

一、欠钱不还起诉时效从哪天算起

关于债务拖欠款项未能及时归还的诉讼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是从债权人得知其权益受损并知晓对应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双方已就具体还款期限达成过共识,则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便应依此进行计算。必须指出的是,在此种情形下,若债权人曾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欠款责任人提出追索请求,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中止。自中止时效之时起,相关程序即告终止,诉讼时效亦随之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债务拖欠诉讼期限,一般从债权人知晓权益受损及责任人起算。若双方协议还款期限,则从期限届满起算。若债权人诉讼时效内向责任人追讨,时效中止,并从中止时重新计算。

二、欠钱不还起诉会怎么处理

在借据中所规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借款人仍然未能履行义务时,根据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例如滞纳金等形式还原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除了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外,还有可能不得不额外支付一笔违约金

若债权人针对此类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后依然未能得到回应或即时清偿时,这将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程度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被列为诚信缺失的人物,从而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相较而言,一般的民间借贷活动通常不足以引发刑事问题,然而,当借款方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用编造谎言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从他人处骗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产时,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并由此面临刑事责任追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法院进行判决之后,欠款人依然有能力清偿却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话,那么他/她极有可能触犯法律,犯下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并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金等严厉惩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欠钱不还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之相应规定,关于债务未清偿之纠纷进行起诉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首先,原告必须是与该案具有直接关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具有独立资格的实体或组织;其次,本诉案件的被告也需明确,即指控债务未清偿的债务人;再次,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均应清晰明确,譬如是何种类型的债务以及其对应的确切金额等相关细节;最后,该诉讼请求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畴,且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在此过程中,您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务必确保借款事实清晰明了,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诸如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第二,请留意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而言,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请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将拥有此项权力。总的来说,只要上述条件得到满足,您便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债务拖欠诉讼期限,一般从债权人知晓权益受损及责任人起算。若双方协议还款期限,则从期限届满起算。若债权人诉讼时效内向责任人追讨,时效中止,并从中止时重新计算。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欠钱不还起诉时效从哪天算起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0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2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6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1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2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7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2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8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8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1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6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5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4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抢劫罪追诉时效从哪天起算
抢劫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生命刑,即死刑;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行,在经过二十年后将不会再被追诉。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情况下,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此外,已进入立案或受理阶段的案件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就法定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以及死刑而言,其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绩效薪水是从工资上扣还是从绩效工资上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丧假不扣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扩展资料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更详细的规定,总体与上述规定并不冲突。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9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拘留10天从哪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十天的时间是从公安决定的次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是在六月一日决定拘留,那么就会从六月二日开始执行,直到六月十一日结束。在这十天里,被拘留者需要遵守拘留所的规定,以确保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拘留15天从哪天算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的执行日期从公安机关决定处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具体执行时间则从被拘留人进入拘留所的那一刻开始。行政拘留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确保精准无误。所以,拘留周期的第一天并非决定作出之时,而是被拘留人实际被关押入拘留所的那个时间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现在在处理合同的问题,需要进行认定了,咨询大家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来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专用术语,但因为在现实合同管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补充合同的现象,为了区别于补充合同的称呼,所以,我们将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签订的合同称之为主合同,而在其后双方以主合同为基础,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称之为补充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经过反复磋商冾谈,在第一时间内就某一标的交易或服务标的达成的协议。所谓补充合同,是因为签订主合同时某些约定一时无法展开,或者因主合同的粗线条性未及说明,或者因主合同某些约定有遗漏等等,双方在主合同基础上另外协商而达成的协议。但当主合同的履约条件、因素发生了相对不大地改变,而导致双方履约出现障碍,双方经磋商认为主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在主合同基础上对某些约定进行“适当”地补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协议,也可以称其为补充合同。此处所述“适当”一词,从定量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超过三个以上,如果超过三个以上,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我国民法总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即坚持“侵害论”。德国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发生之日起开始进行。请求权以不作为为目的,消灭时效自违反行为开始时进行。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能怎么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确定主从合同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那么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议付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提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管辖。本案中,B公司在合同过程中存在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关涉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是否呢?笔者就此问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何时无效是判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主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或意外因素介入而成为无效时,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但主合同从一开始即为无效,那么从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就很难被认定为有效。理由是,不可以产生这样一项与自始无效的合同有关的,却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笔者以为,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应视具体情形而论。
二、三种情形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这一点也可从我国1995年的《仲裁法》的规定中得到确证,该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就主合同内容违法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观点,英国上诉在Harbour Assurance(1993)一案的判决中即有明确表达。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实质关涉公共秩序问题。仲裁事项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是理论上争论的焦点。而对公共秩序的范围界定,是这一争论的导火索。由于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宽严不
一,使得这一问题难以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逐步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国以公共秩序为由对仲裁事项作出限制的范围会越来越小,事实上,也应当达致最小范围。只有这样,仲裁条款性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发挥作用。
(三)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呢?虽然的“Prima Pa Co. 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最高作出了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的判例。但先前审理此案的布莱克法官却自有他的道理:“认为,合同在欺诈取得情形下的有效性问题由仲裁员来决定与其决定在有效合同下的争议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如果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那么,除非被欺诈方当事人选择认定合同存在,合同本身根本不存在,没有东西可供仲裁”。在早年的英国曾有过类似的判例:当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
主合同设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义务,依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一种平衡。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破坏这种平衡,以获取非法利益。但仲裁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的救助条款,这一条款不是单为一方当事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它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将争议交付仲裁,也都有义务不得将争议诉诸。设若主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订立也必然受欺诈,那么当被欺诈方将主合同欺诈行为交付仲裁后,欺诈方不仅承担了不得改诉的义务,同时面临着仲裁员对欺诈行为的确认与制裁。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灵活性更大,公正性更强,欺诈方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欺诈方不仅不能因此获取利益,反而为自己设定了如此的义务,按常理,这种可能性极小。况且,在多数情况下,尽管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欺诈,但在双方签订仲裁条款时,是明示的、可选择的。故在主合同受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不必然就是欺诈的产物。城市大学的莫世健就认为,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应考虑仲裁本身的意志表示是否真实,其与主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主合同有欺诈,仲裁意志是真实的情况。 联邦最高在“Prima Pa Co.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也指出,即使争议是因主合同欺诈而引起,只要仲裁条款本身不是欺诈的产物,就不能排除仲裁。[2]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该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国家对仲裁的有力支持,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主合同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均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有学者认为在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而签订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随主合同条款,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如此理解不合实际情况,也与国际商事实践的需要相矛盾。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欺诈”可认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意思表示的一致”,“胁迫”与 “乘人之危”则是一方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缺乏是否扩及仲裁条款的订立呢?受莫世健教授对欺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意见之启发,笔者以为,主合同受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考虑仲裁条款本身是否亦是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产物。如同主合同受欺诈而仲裁条款并不必然受欺诈的情形,存在主合同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仲裁条款却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所以,主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自由意志的缺乏并不当然扩及具有一定性的仲裁条款的订立。一个判断的标准是,如果能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则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明悉或者应当明悉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为谁之日起计。因此,针对欠条这一特定事项,诉讼时效的起点在于权利人明晰或应当明晰其债权遭受侵害并了解到债务人为谁的那一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要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那么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议付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提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管辖。本案中,B公司在合同过程中存在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关涉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是否呢?笔者就此问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何时无效是判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主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或意外因素介入而成为无效时,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但主合同从一开始即为无效,那么从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就很难被认定为有效。理由是,不可以产生这样一项与自始无效的合同有关的,却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笔者以为,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应视具体情形而论。
二、三种情形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这一点也可从我国1995年的《仲裁法》的规定中得到确证,该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就主合同内容违法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观点,英国上诉在Harbour Assurance(1993)一案的判决中即有明确表达。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实质关涉公共秩序问题。仲裁事项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是理论上争论的焦点。而对公共秩序的范围界定,是这一争论的导火索。由于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宽严不
一,使得这一问题难以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逐步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国以公共秩序为由对仲裁事项作出限制的范围会越来越小,事实上,也应当达致最小范围。只有这样,仲裁条款性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发挥作用。
(三)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呢?虽然的“Prima Pa Co. 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最高作出了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的判例。但先前审理此案的布莱克法官却自有他的道理:“认为,合同在欺诈取得情形下的有效性问题由仲裁员来决定与其决定在有效合同下的争议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如果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那么,除非被欺诈方当事人选择认定合同存在,合同本身根本不存在,没有东西可供仲裁”。在早年的英国曾有过类似的判例:当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
主合同设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义务,依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一种平衡。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破坏这种平衡,以获取非法利益。但仲裁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的救助条款,这一条款不是单为一方当事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它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将争议交付仲裁,也都有义务不得将争议诉诸。设若主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订立也必然受欺诈,那么当被欺诈方将主合同欺诈行为交付仲裁后,欺诈方不仅承担了不得改诉的义务,同时面临着仲裁员对欺诈行为的确认与制裁。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灵活性更大,公正性更强,欺诈方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欺诈方不仅不能因此获取利益,反而为自己设定了如此的义务,按常理,这种可能性极小。况且,在多数情况下,尽管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欺诈,但在双方签订仲裁条款时,是明示的、可选择的。故在主合同受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不必然就是欺诈的产物。城市大学的莫世健就认为,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应考虑仲裁本身的意志表示是否真实,其与主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主合同有欺诈,仲裁意志是真实的情况。 联邦最高在“Prima Pa Co.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也指出,即使争议是因主合同欺诈而引起,只要仲裁条款本身不是欺诈的产物,就不能排除仲裁。[2]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该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国家对仲裁的有力支持,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主合同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均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有学者认为在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而签订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随主合同条款,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如此理解不合实际情况,也与国际商事实践的需要相矛盾。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欺诈”可认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意思表示的一致”,“胁迫”与 “乘人之危”则是一方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缺乏是否扩及仲裁条款的订立呢?受莫世健教授对欺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意见之启发,笔者以为,主合同受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考虑仲裁条款本身是否亦是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产物。如同主合同受欺诈而仲裁条款并不必然受欺诈的情形,存在主合同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仲裁条款却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所以,主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自由意志的缺乏并不当然扩及具有一定性的仲裁条款的订立。一个判断的标准是,如果能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则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9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欠款追讨 > 欠钱不还起诉时效从哪天算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