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两个彼此独立的法律概念,帮助犯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然而在特殊情境之下,基于帮助行为而产生的帮信罪行有可能转变为更加严重的诈骗罪。
帮信罪是指当事人在已知晓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依然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方式,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协助。
而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从公共或私人财产中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若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行为人不仅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而且还与实施犯罪者共同谋划,参与了诈骗计划的制定、分工,甚至直接实施了诈骗行为,从而获得了非法收益,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帮信罪与诈骗罪独立,但帮信行为在知情并实质协助犯罪时,可能升级为诈骗罪。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支付等服务。 诈骗罪则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若帮信者不仅知情还共谋诈骗、实施行为并获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若仅是处于刑事拘留阶段,那么相关当事人是不会拥有案底的。
所谓“刑事案底”则是指通过法院系统审理后,被判决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情节、整个审理过程中所采集的各项证据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等相关资料在内的完整档案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的拘留措施并非刑事处罚的一部分,而是公安司法机构在处理直接受控案件的过程中,针对那些涉嫌现行违法或可能带来重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手段。
这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分的范畴,而仅仅是刑事侦查环节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产生问题。
唯独只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并遭受刑事处罚之后,才会在相关档案中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流水金额一千多万怎么判
涉及到帮助信息犯罪的事例中,若涉案流水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视为“情节严重”之列,通常情况下,犯罪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也须接受罚金方面的惩罚。但是,对于特定的判刑决策来说,还需要综合考虑诸多细节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后是否有所归案自首、是否曾有立功表现、是否初次触犯法律,以及对所犯罪行的态度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退回赃款,提供合作支持协助调查工作,并且如实交代整个事件过程,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有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他们在量刑上或许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相反地,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罪行,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帮信罪与诈骗罪独立,但帮信行为在知情并实质协助犯罪时,可能升级为诈骗罪。 帮信罪指明知他人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支付等服务。 诈骗罪则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若帮信者不仅知情还共谋诈骗、实施行为并获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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