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员,若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的逮捕时间,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拘留人员后,如需逮捕,须在拘留满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定情况下可延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主要步骤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接收到被害人或者目击者等相关人员提交的报案、投诉、揭发以及自我坦白等资料之后,依法对其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接着,当经过司法程序机关的审慎判断后,若发现该事件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时,便会予以立案展开进一步调查。
然后,进入到案件调查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
在最终完成侦查任务之后,检察官们将会作出是否向法庭提起诉讼或依法决定不予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在面对任何来自于报案、投诉,举报或者自我坦白的资料时,都应该严格按照其各自的管辖权限范围内,迅速地进行审查。
只有在确定存在明确的犯罪行为,且必须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正式立案启动调查。
反之,假如经过核查,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此类犯罪事实情节微不足道,无须受到刑事追究的时候,就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同时不立案的原因也会及时告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规定多久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经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而受理的事例,若其中涉及到被拘押之人,且合规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者,则应当于法定期间内做出相应决定,此期间应自初次羁押之时起计算,通常不得超过14天;针对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的情况,决定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7天。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且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稳妥并顺利展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检察院决定是否继续延长羁押期限时,将会全面且细致地考量事例本身的深度及复杂性,以及其所涉及到的证据搜集状况等客观要素。若拘留期限届满仍未能得到批准实施逮捕的话,那么负责执行拘留工作的公安机关就应立即解除对被拘留之人的剥夺自由权,同时出具相应的释放文书作为凭证。
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拘留人员后,如需逮捕,须在拘留满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定情况下可延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