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缓刑、假释、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离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范围之外;
在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有所改变,却未能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些变化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
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传唤;
对证人的作证过程进行干扰;
故意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被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缓刑、假释、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若行为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或未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的变更,或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传唤,或干扰证人作证,或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均应视为违反相关规定。
二、取保候审期间治安拘留怎么办
若当事人在已获得取保候审之后又遭到拘捕,这通常表明公安机构获取到了有关该人涉嫌犯罪的有力证据。
在此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寻求并委托专业辩护律师以协助处理这起案件。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构依据法定条件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嫌疑犯或被告启动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这项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因涉及有期徒刑以上犯罪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
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取保候审可分为由他人担保以及提供财产担保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醉酒驾车的行为很可能导致被重新收押入狱。需知,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事例所采用的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被采取该项举措的人士而言,他们需要严格遵从相关的规定。而醉驾恰恰是一种新型的违反治安和交通法规的重罪活动,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各项约束。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机构有权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遵守规定方面的具体过失程度,依法对其做出逮捕或者其他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在此背景之下,原先适用的取保候审制度将会被宣布无效,犯罪嫌疑人亦将被重新收押候审,等候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和判决。与此同时,针对此次发生的醉酒驾驶新案情,也将会有独立的罚则以示惩戒。
在被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缓刑、假释、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若行为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或未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的变更,或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传唤,或干扰证人作证,或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均应视为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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