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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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你被人偷了,想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一步就是赶紧去当地公安局报案,然后积极配合警察叔叔做调查、收集证据。 等案子到了司法程序,你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偷你东西的人赔偿你损失。 我们国家现在对盗窃罪有很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还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呢。
盗窃罪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

一、盗窃罪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

若阁下身为盗窃犯罪的受损者,欲援引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要步骤便是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并积极配合相关警务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待案件正式步入司法程序之后,阁下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被告方对您所遭受损失的相应赔偿。

关于盗窃罪这一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阁下身为盗窃犯罪的受损者,欲援引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要步骤便是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并积极配合相关警务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待案件正式步入司法程序之后,阁下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被告方对您所遭受损失的相应赔偿。 关于盗窃罪这一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条文。

二、盗窃罪如何获得谅解

1.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会触犯盗窃罪名,接受司法机关的刑罚制裁成为必然结果。

2.凡涉及到刑事案件中涉嫌盗窃罪行者,积极实施退赃、赔礼道歉等措施以获得受害人谅解实属必要,如此一来,可以适当缓解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并且通常情况下需要由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作为证明。

针对盗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如果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侵入住宅进行盗窃活动以及随身携带有武器进行盗窃等情形,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处,同时可能还需承担罚金;

如金额较大或存在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而若涉及金额过大且情节严重者,甚至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被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名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公众财物的所有权权益,尤其是对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通常指的是流动资产。

然而,若是在不动产之上附带的物品,实际上也能够从不动产之中分离出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如何辩护才会判缓刑

关于盗窃罪判处缓刑案件之辩护核心:1.涉案行为之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例如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低,亦或者并未对受害者及周围环境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及损害等。2.被告人系初次触犯法律且并非惯犯:即无任何前科记录,本次犯罪实属偶然为之。3.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其犯罪动机并非出于恶意或故意。4.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所盗财物以尽可能弥补受害人之经济损失,展现出深刻的悔过自新之意。5.被告人已成功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与宽恕:通过向受害人表达诚挚歉意以及积极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取了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6.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例如协助司法机关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7.被告人个人状况特殊:例如身患疾病、家庭生活贫困等因素。

若阁下身为盗窃犯罪的受损者,欲援引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要步骤便是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并积极配合相关警务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待案件正式步入司法程序之后,阁下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被告方对您所遭受损失的相应赔偿。 关于盗窃罪这一违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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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
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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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 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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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哥因为在店里偷东西让店长给起诉了,车现在在拘留期间准备请一个律师,马上要开庭了,问盗窃铜线罪辩护词是啥,盗窃罪辩护意见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卫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及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盗窃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罪定罪处罚;
(一)从被告人的动机和其客观的行为分析,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主动参与盗窃的故意;
1. 因为被告人系开废品收费站的,赚钱的方式就是将废品回收再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作为做小生意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致使其明知道是盗窃来的铜线还予以收购,但其至始至终从未想参与盗窃而直接获利。结合侦查机关被告人询问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人的会见笔录来看,被告人参与本案的动机仅仅是想收购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线然后再以略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差价。仅此而已。
2. 从其实际的行为来看,被告人一共收购了三次其他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第一次是由其他被告人直接送到被告人刘某卫经营的废品站的,后两次虽然是被告人刘某卫开车去拉,但均是在其他被告人将电缆盗窃得手后,因电线太多太重,出租车拉不了。因此才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卫让其去拉,并承诺给其支付运费,所以被告人才去的,实际上就是现场收购而已,且也是按市场价收购了他们送卖的电缆线,并全部足额支付价款。从其行为方式来看,就是按照市场价格买回电线后,自己再出售而获利。而并非将电线存放在废品收费站,然后出售再与其他被告人分赃的共同犯罪。
综上两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卫也就是想通过收购盗窃电缆线获取差价,赚点钱而已,主观上并没无直接参与盗窃的故意。
(二)从其客观上分析,被告人并未参与盗窃的行为。其与本案的其他四被告人即樊东东、田鑫、马新卫、高创练并未构成共犯关系;
(1)被告人刘某卫与被告人刘某卫与被告人樊东东,田鑫,马新卫,高创练并不存在案前的通谋;刘某卫与上述四被告在案发前并不认识,甚至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还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此点在庭审中通过辩护人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来看,也与他们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关于事前是否与刘某卫有协商过程的供述一致。
事实是,被告人与上述四被告人第一次见面系在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在其废品收费站内睡觉,来了四个人男子问被告人要不要偷来的铜线,后便留了电话。后联系收购的事宜。也就是说被告人刘某卫与其他被告人之间从始至终都不存在事前的商量过程。
(2)从被告人刘某卫后续的行为上来分析,其共参与了涉案行为四次,前两次是其他被告人盗窃了电缆线后直接送到被告人刘某卫所经营的废品收费站后,被告人刘某卫称重然后按照市场价支付价款的。第二三次都是其他被告人在实施完盗窃行为后因电缆太重,难以找到车拉,所以给被告人刘某卫打电话让刘某卫直接去收购。其他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将涉案的电缆拉到马路边后联系被告人刘某卫,这时候刘某卫才参与进案件。也就是说,涉案电缆线在被告人刘某卫参与进来之前就已经脱离了实际管理人的监管,即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被告人刘某卫参与的实际是盗窃行为既遂之后的销赃的过程。
另,公诉人在庭审中所说,认为被告人刘某卫与其他四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的依据主要在于刘某卫是在收购电缆前是明知电缆是盗窃而来还予以收购。辩护人认为,是否构成共犯在于其与其他被告人是否存在事前的协商,同时是否参与了实际的盗窃行为,是否存在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分赃的过程。也就是说“明知”必须是事前的明知,后参与帮助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共犯的关系。
本案中,公诉人的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卫是事前的明知,而且实际参与盗窃。而本案中的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刘某卫是在其他被告人盗窃完成后才被电话告知的,是一种事后的明知。其次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卫实际参与了盗窃的行为。如何构成共犯?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前后的供述一直较为稳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在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刘某卫对于自己的行为前后的交代一直都很稳定,认罪的态度也很好。在整个的庭审中,其表现出来悔罪态度明显。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合议庭对其量刑的时应综合考虑。
被告人刘某卫前后参与三次的收购行为,第三次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次数上讲,仅三次,其从中获利也尽2000元人民币左右。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
综上,被告人刘某卫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主客观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其与其他盗窃的被告人亦不存在盗窃共犯的情况。显然,被告人刘某卫并不够成盗窃罪。但其只因贪图小利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但归案后其认罪态度很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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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能自己请律师么?
盗窃罪能自己请律师,在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之下,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的,可以委托律师辩护。盗窃罪能自己请律师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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