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使信用卡诈骗行为具备构成诈骗罪所需的条件,首先应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伪造的信用卡,或采取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信用卡的方式进行操作。
其次,行为人也可能会选择使用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来实施犯罪活动。
此外,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也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最后,恶意透支也是此类犯罪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具体表现为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关注几个关键点:一是行为人可能使用伪造或身份欺骗获得的信用卡;二是可能使用作废信用卡;三是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四是恶意透支,即超额或超期透支,且经银行催收后三月仍不还。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一般来说,从逮捕开始到判决结束大约需要四至五个月左右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在各个阶段所能允许的羁押期限如下:
当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执行逮捕之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那些案情较为复杂、在期满后仍无法结案的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
同时,如果出于特殊原因,某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在短期内无法交付审判,则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另外,倘若部分案件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侦查终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可再次延长两个月。
在检察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如若案件较为严重、复杂,可酌情将决定时间延长半个月。
至于法院审判阶段,根据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自法院收到公诉案件之日起,审理时限为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而对那些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的审限。
此外,若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限度是几万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的刑事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基准通常被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其一,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时,将被视为“数额较大”的情况;其二,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时,将被视为“数额巨大”的情况;其三,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及以上时,将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违法行为。另外,如果存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样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关注几个关键点:一是行为人可能使用伪造或身份欺骗获得的信用卡;二是可能使用作废信用卡;三是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四是恶意透支,即超额或超期透支,且经银行催收后三月仍不还。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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