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可以翻供撤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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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猥亵罪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一旦被指控,想要轻易撤销指控或推翻供述是非常困难的。 司法机构会对翻供原因和新证据进行严格审查,除非能够证明此前的定罪是误判或者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否则撤销案件的可能性非常小。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审判的公正和证据的确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强制猥亵罪可以翻供撤案吗

一、强制猥亵罪可以翻供撤案

若强制猥亵罪已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通常不可能轻易地撤销相关指控或推翻先前的供述。

强制猥亵罪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行径之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与裁决,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严谨的证据规则

犯罪嫌疑人在已经承认罪行或者案件已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试图推翻先前的供述时,司法机构将会对其翻供的原因及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评估。

除非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此前的定罪存在误判,或者出现了法定的可以撤销案件的特殊情况,如犯罪事实并非由嫌疑人实施等,否则要想成功撤销案件将面临极大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猥亵罪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一旦启动,难以轻易撤销指控或推翻供述。 司法机构会严格审查翻供原因和新证据,除非能证明此前定罪误判或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撤销案件极为困难。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审判公正、证据确凿。

二、强制猥亵罪想要从轻处罚应该怎么处理

在对强制猥亵罪进行量刑时,须视乎所涉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法律明确规定,当被告人在实施了罪行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即可视作自首

对于那些构成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惩罚;

如果其所犯罪行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追究的宽大处理。

此外,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只要他们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视作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强制猥亵罪获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对于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罪犯,若其罪行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在量刑环节确实可能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在此过程中,亲属的谅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点。然而,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强制猥亵罪获得亲属谅解后的判决,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猥亵罪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一旦启动,难以轻易撤销指控或推翻供述。 司法机构会严格审查翻供原因和新证据,除非能证明此前定罪误判或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撤销案件极为困难。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审判公正、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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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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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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