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犯罪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受害者)具备更改先前所作声明的权力,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这往往是因为他们觉得原先的表述并不全面、准确或者有悖于自身利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变更需在法庭上以正式的方式提出,同时还必须提供充分且合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人作证,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二、猥亵罪不成立是指什么
关于此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的受害者须为年满十四岁以上的女性;
其次,强制对男性或儿童进行猥亵的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定义;
最后,若行为人故意杀害受害妇女而后又残忍地对其尸体进行猥亵和侮辱,则不应将之归类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视为故意杀人罪及侮辱尸体罪,两罪并罚。
此外,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还需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必须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使得受害妇女无法抵抗、不敢抵抗或不知如何抵抗,从而达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目的。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而丈夫同样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然而,如果丈夫在公共场合强行脱去妻子的衣物,尽管这只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部分行为,但仍然应当被认定为本罪。
因为,即便在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可能让众多人目睹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其妻子的性羞耻感。
至于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无需特定的犯罪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猥亵罪不成立原告可以翻供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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