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减刑,其实这两者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理念及执行程序。
其中,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保障措施之一;
然而,减刑则属于犯人在服刑过程中,因为有着良好的悔过态度或是积极的劳动贡献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从而获得法院依法对原判决刑期进行适当削减的一项刑法制度。
换句话说,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决定犯人能否获得减刑的机会。
实际上,能否得到减刑的关键因素在于犯人在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例如是否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以及是否有立功赎罪的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和减刑分别代表不同的法律理念和程序。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针对特定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减刑则是服刑期间,犯人因良好表现或积极贡献,依法获得原判决刑期的削减。 两者并不直接相关,减刑的关键在于犯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遵守监规、参与教育改造和立功赎罪等。
二、取保候审期满后,能再办理吗
我国司法政策对于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暂无明确规定,只要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条件,即可再次提出申请。
取保候审,这一术语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侦查、起诉及审判各个机构有权针对那些已被刑事追诉却仍未被刑事羁押之人,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后者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达到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且能及时到案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只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1)其行为可能涉及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
(2)其行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后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
(3)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孕妇,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公共安全问题;
(4)若案件已经在羁押期间到期,但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来继续推进司法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吗
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倘若有人选择潜逃,作为公安部门,我们往往会通过特殊技术手段开展追踪与搜寻工作。取保候审,这是对具体事例的相关涉案人员所采取的严重程度中等的一种刑事强制举措。在此过程中,相关嫌疑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明确规定,随时接受传唤并且尽其可能地及时赶到指定地点。若有人在这个阶段选择逃离,无疑是对取保候审规定的公然违背,极有可能被视为存在逃避侦查和审判的重大嫌疑。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公安部门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网追逃在内的各种必要措施,以期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一旦被成功抓获,这些人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法律后果,例如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被撤销,进而转变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同时,在量刑环节上,这种行为也很可能被视作加重处罚的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取保候审和减刑分别代表不同的法律理念和程序。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针对特定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减刑则是服刑期间,犯人因良好表现或积极贡献,依法获得原判决刑期的削减。 两者并不直接相关,减刑的关键在于犯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遵守监规、参与教育改造和立功赎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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