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合同诈骗罪中的从犯身份的确立问题来说,我们需要全面地研究并考虑到多种复杂的因素。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罪犯。
在此类案件中,倘若某位涉案人员参与了犯罪行为,然而在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组织以及实施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或者仅限于为主要罪犯提供了一些辅助性质的支持,例如提供相关情报、协助转移赃款等,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从犯。
相对于主犯而言,从犯的主观恶意程度与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低,因此在量刑环节上往往会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合同诈骗罪中,确定从犯身份需综合考虑多个复杂因素。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罪犯。 如果某人在犯罪活动中仅提供辅助支持,如提供情报或协助转移赃款,并未深度参与策划、组织或实施,则可能被视为从犯。 由于从犯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因此在量刑时通常会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
二、合同诈骗罪的作案手段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冒充他人名义签定合同、接受对方当事人所付出之货物、货款、预付款乃至担保财产之后立刻隐匿其行踪或是通过其它不当方法以此来转移夺取对方当事人的财货作为犯罪手段。
凡是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并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刑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黑龙江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在中国的东北地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当犯罪数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个人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超过2万元人民币;而单位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超过5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如果犯罪数额进一步扩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提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当个人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人民币;而单位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这通常被认为是“数额巨大”,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包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罚金。如果犯罪数额再进一步扩大,或者出现了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量刑标准将会再次提升,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个人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而单位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超过25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将面临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然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还会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在合同诈骗罪中,确定从犯身份需综合考虑多个复杂因素。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罪犯。 如果某人在犯罪活动中仅提供辅助支持,如提供情报或协助转移赃款,并未深度参与策划、组织或实施,则可能被视为从犯。 由于从犯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因此在量刑时通常会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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