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违法行为责任人主要有两大类人群,分别为国有部门工作人员及被国有组织、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授权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员工。
这里所说的“国有”并非指私人控股或者上市公司,而是指国家完全掌控的资源。
在这些国有部门、组织、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组织、公司、企业、公共事业机构或民众团体中任职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人员,都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责任人主要是国有部门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员工。 这里的“国有”指的是国家完全掌控的资源,而非私人或上市公司。 具体包括在国有单位任职的人员,以及被派遣到非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怎样的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
刑法规定,针对贪污案件的涉案金额起步标准是三万元人民币。
在估算贪污物资的价值时,应当将有效的对应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来确定。
例如,如果贪污的是某个单位所用的办公用具,那么估价时就应该按照该单位购买这些用品时的正常市场价格来计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
贪污罪的侵犯客体主要集中于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操控、运用或是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财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举例来说,国家发放的救灾款项、扶贫款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直接犯罪侵害对象。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确立,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贪污罪的责任人主要是国有部门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员工。 这里的“国有”指的是国家完全掌控的资源,而非私人或上市公司。 具体包括在国有单位任职的人员,以及被派遣到非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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