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是不能取保候审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士,不得予以取保候审:
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服刑完毕后再次犯罪的累犯;
2.在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行较重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及主犯;
3.因故意伤害自己或自残身体来妄图逃避刑事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4.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暴力行为,或是其他性质极其恶劣的重罪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人员不得取保候审:累犯(曾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再犯);犯罪团伙或集团中的主犯及首要分子;以自伤自残逃避刑事调查的嫌疑人;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或极其恶劣重罪的罪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二、哪些行为是危险驾驶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行为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其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种行为类型:
第一类是以追逐竞驶为主要特征,并伴随情节恶劣现象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三类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活动中的严重超员承载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间和速度的冒险行为;
第四类则是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运输介质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违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哪些行为是侵犯相邻权
邻里权乃指位于同一不动产范围内的各相关方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由于彼此之间需要互相提供便利或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侵犯邻里权的行为方式:首先,相邻一方未经许可擅自堵塞或独自占有自然水流,从而影响到另一方正常的生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排水需求;其次,相邻一方在进行修建工程、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作业时,未事先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进而妨碍到了相邻他方建筑物的通风效果、采光条件以及日照时间;再者,相邻一方因堆积物品、倾倒垃圾等行为,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性构成威胁;此外,相邻一方若因噪音、震动等因素超过合理限度,对相邻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最后,相邻一方在建造建筑物时,超出了土地使用权限,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当您发现自己的邻里权遭受侵犯时,务必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并可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人员不得取保候审:累犯(曾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再犯);犯罪团伙或集团中的主犯及首要分子;以自伤自残逃避刑事调查的嫌疑人;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或极其恶劣重罪的罪犯。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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