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符合如下条件方能担任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第一点,担保人需具备固定居所及稳定收入来源,以便于有充足的能力来执行保证责任以及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二点,担保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并且其人身自由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第三点,担保人应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同时还需自愿为被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担任取保候审担保人需满足:一、有固定住所与稳定收入,确保履行保证责任及有效监管;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无限制;三、与案件无涉,并自愿为被取保人提供担保。 以上条件均符合者,方具备资格。
二、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出国劳务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预期此类人员将无法获得出国劳务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人必须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原居住地所在区域;
其次,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及时告知执行机关;
第三点,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出庭受审;
此外,还需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的行为;
同时,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供词这类行为也都是明令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的规定是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主要集中于该等人员的居住地点。此种居住地点既包括了他们的户籍所在地,也涵盖了他们长期生活的常住地。而所谓的“常住地”,则是指被告人自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居住长达一年以上的地区,除非该时期内被告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向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告知他们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同时也会详细说明若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何种法律责任。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义务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以示确认。综上所述,清晰界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维护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任取保候审担保人需满足:一、有固定住所与稳定收入,确保履行保证责任及有效监管;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无限制;三、与案件无涉,并自愿为被取保人提供担保。 以上条件均符合者,方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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