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赔偿由谁提起来
在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事务处理之中,赔偿事宜可以由下列几个方面提出诉求:
首先是被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和家属,他们有权在刑事诉讼实践过程当中,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此来要求被告人为其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负起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是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被害者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取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处理中,赔偿诉求可由两方面提出:一是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可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二是案件审结后,受害者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追索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故意伤害罪的罪数怎么规定的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分类及数罪并罚问题,我们需根据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来加以处理。
值得大家关注的是,若伤害行为实际上是构成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必要步骤,则不应视为独立的数罪,相反地应认定为其他重罪。
比如,某人为获取他人财务而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人身损害,无论最终能否成功获得财产,其均应被判定为抢劫罪,而非单纯的故意伤害罪或数罪。
至于侵害多人身体且频率较高的行为,究竟应该以单独的一罪定罪量刑呢?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后予以并罚?若是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前提下还要不要实行并罚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若某人在短时间内连续伤害了多个受害者,如何确定这种情况下是视为连续犯罪以一罪论处,还是应该被认定为同种数罪呢?此外,若已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确认为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以及如何实行并罚又成了新的难题。
在量刑方面,对于判决宣告之前一人同时触犯同种数罪的情形,原则上应将之视作一罪加以论处。
然而,如若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便应考虑实行数罪并罚。
尽管故意伤害罪会因不同的损害程度而出现三档法定刑的差异,但在实际审判中,我们并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级的依据。
因此,若将众多伤害事件当作一罪看待,那么在追求罪刑均衡的道路上必将困难重重。
举例来说,即使某个行为人曾三度导致三人轻微受伤,并且情节恶劣,我们也无法按照"致使他人重伤"的法定刑对此类案件做出相应裁决;
若是坚持以一罪论处或者虽认可是一种数罪,却不并罚,那么我们只能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同样,即使该行为人曾三度重伤三人,并且情节极其严重,若依然坚持一罪论处或者不实施并罚,那么我们也无法按照“致人死亡或以极端残酷的方式致使他人重伤,进而导致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对此类案件做出适当的裁决。
只有真正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准寻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以上分析恰恰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必须谨慎对待如何对待故意伤害罪中的连续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赔偿讹诈怎么判
故意伤害罪所涉及的赔偿讹诈,并不属于一种单独的犯罪行为类型。在故意伤害案情中,若受害人所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并不合理,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以之为依据对被告人做出独立的刑事审判裁决。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倘若被告人借助恐吓、恫吓以及非法手段强迫受害人接受超出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则极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是参照犯罪的情节恶劣程度来决定的。若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或者只是初次犯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已经实施过多次敲诈勒索行为,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受到罚金处罚;而对于那些情节极其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已经实施过其他特别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的被告人,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处罚。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关键在于被告人索要赔偿的手段与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在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处理中,赔偿诉求可由两方面提出:一是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可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二是案件审结后,受害者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追索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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