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由谁管
故意伤害罪的管辖权归属
1.对于轻微受伤的案件,应由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管处理;
2.涉及重大伤害等级以及因伤害导致人员死亡情况的案件,则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承担管辖权责;
3.若伤势情况不明且难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限,则应由
首先接手该案并展开调查的部门先行办理,直至完成伤势鉴定后,再依据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4.若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异议或争议,应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是如何构成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该罪名的主体资格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年满16周岁,具备严格法律规定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其侵害对象;
其次,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及其秩序;
再者,从主观要件上看,本罪主要表现为过失形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罪主要表现为在公共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致使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乃至造成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害等恶劣后果的行为模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会当庭宣判吗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审判过程中,是否应当在法庭上即刻进行宣判,这是由诸多复杂的因素所决定的。在法庭上进行宣判时,必须要考虑到事件本身的繁琐程度、证据链条的完整程度以及控辩双方在案情阐释和证据采信方面的争议程度等等。一般而言,如果事件的基本事实得以明晰,证据翔实而有力,同时控辩双方在事实认定以及证据采信方面并无明显分歧,那么法庭有望在当时就做出判决。然而,如果面临的事件相当复杂,存在众多争议焦点,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或斟酌量刑情节等情形,那么通常会选择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宣判。总的来说,法庭是否能够在庭审现场立即作出判决,并非是一个绝对的事情,而是需要根据每一起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确保最终裁决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1.轻微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处理。
2.重大伤害及死亡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势不明时,由首先接手部门办理,待鉴定后按相关规定移交。
4.管辖权异议由双方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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