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有无共犯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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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通常会伴随着共同犯罪的现象,涉案人员可能会一起商量,共同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刑法》,共同犯罪需要基于共同的故意。 如果是过失共犯,那么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各个涉案人员将会根据他们的过错和罪行,单独承担责任。
帮信罪有无共犯

一、帮信罪有无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样存在着共同犯罪的现象。

在这类复杂的犯罪案件中,多名涉案人员可能会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协同进行相关的犯罪活动

例如,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共同为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协助等方面的帮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这些涉案人员只是因为过失而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而是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犯罪事实,单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常伴共同犯罪现象,涉案人员可能共谋,协同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 据《刑法》,共同犯罪需基于共同故意。 过失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各涉案人员将依其过错与罪行单独担责。

二、帮信罪有无罪释放的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角色,其犯罪构成要件中必须以被协助者的行为亦构成犯罪为假设前提。

若被协助者的行动被判定为无罪,那么该罪罹者也就不会构成犯罪。

因此,在判断是否成立此项罪名时,首先需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否明确知晓正在协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虽然在事前可能已经具有帮助的意向,但是并未实质性地进行接下来的帮援行动,此时就会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方面存在不足等原因,而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

此外,如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为未知目的地制作或销售软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与其他罪行建立起直接的关联,这样一来,该行为的构罪条件便无法达到,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此罪。

在此情况下,同样不能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这一问题而认定其构成犯罪。

案件中的关键线索是,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其他的证据、目击者的口供、行为人的工作背景、职业身份以及所负责职务和分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未能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那就只能被归类于证据不足的范畴了。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有无从犯之分怎么判

在惩治信息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涉及到了从犯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所谓从犯,即是指在参与共同犯罪之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从犯,有必要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在对从犯进行判定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地考虑到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所起到的作用、参与的程度以及从中获得的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若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某位犯罪分子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比如仅仅提供了少量的协助行为,或者是在他人的指示、威胁之下被动参与其中,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关于量刑方面,帮信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针对从犯,法院将在上述量刑范围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裁决。然而,最终的判刑结果仍需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节来决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常伴共同犯罪现象,涉案人员可能共谋,协同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 据《刑法》,共同犯罪需基于共同故意。 过失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各涉案人员将依其过错与罪行单独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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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的显性,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 第三。同时。 第二,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在共同犯罪中,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对于概括的故意,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一是预见特定,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推荐阅读,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就能构成帮助犯,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致,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手段相同,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在帮助犯的情形中,也能成立帮助犯,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相对的性,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具体犯罪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不可能是完全重合。进而论之,实践中,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通常实践中: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 第四。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彼此心领神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怎样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问题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
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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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量刑标准不是固定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判处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量刑时也不是根据罪名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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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教唆犯与帮助犯亦称之为狭义的共犯。共同犯罪中,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相对的概念。原则上,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认定正犯为核心,狭义的共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正犯,才能进一步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本案中,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抢劫罪的正犯。本文认为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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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
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的显性,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 第三。同时。 第二,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在共同犯罪中,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对于概括的故意,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一是预见特定,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推荐阅读,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就能构成帮助犯,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致,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手段相同,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在帮助犯的情形中,也能成立帮助犯,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相对的性,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具体犯罪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不可能是完全重合。进而论之,实践中,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通常实践中: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 第四。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彼此心领神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共同犯罪的帮助犯的具体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的显性,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 第三。同时。 第二,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在共同犯罪中,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对于概括的故意,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一是预见特定,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推荐阅读,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就能构成帮助犯,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致,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手段相同,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在帮助犯的情形中,也能成立帮助犯,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相对的性,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具体犯罪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不可能是完全重合。进而论之,实践中,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通常实践中: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 第四。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彼此心领神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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