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抢劫罪中,所谓的"以暴力相威胁"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当场实施暴力行为为手段,向被害者发出恐吓,从而对其实施精神压力,使得被害者由于恐惧之下无法进行有效的抵抗。
要准确界定"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要素,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诸如威胁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程度以及针对的对象等多个角度来分析。
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应当具备现实的可能性与紧迫性,使被害者深信若不顺从,将立即面临暴力侵害。
至于威胁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表达,亦可通过肢体动作或面部表情等非言语形式来传达。
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手握凶器,向被害者发出"交出财物,否则将予以杀害"的威胁,或者尽管未直接说出威胁之词,但通过挥舞凶器等动作,使被害者感受到强烈的恐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中,"以暴力相威胁"指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暴力为手段,恐吓被害者,使其无法抵抗。 界定要素需考虑威胁内容、方式、程度及对象。 内容需具备现实可能性与紧迫性,使被害者深信不顺从将立即遭受暴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案件中的共犯者,假如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仅仅发挥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话,那么法院便可考虑对其实施从轻、减轻处罚至免予刑事惩罚等不同程度的宽大处理。
而对于那些属于被胁迫参与到此犯罪活动当中去的个体,司法机构则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犯罪情节,实行相应程度的宽恕甚至免于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抢劫罪中的二次开庭怎么判
关于抢劫罪二次开庭后的判决结果,其主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首先,审理该案的法官将对全案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细致地梳理和分析,其中包括被告人的供词、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物证等等。紧接着,他们需要结合被告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作案手法、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导致人员伤亡和被告人有无累犯等犯罪记录这些要素来全面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二次开庭时突然出现了新的证据材料,那么这无疑将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定格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附带罚金惩罚。然而,若存在诸如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进行抢劫以及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等累加情况,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制裁,并且还要另外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最后,法官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刑范围内慎重作出公正的裁决。
抢劫罪中,"以暴力相威胁"指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暴力为手段,恐吓被害者,使其无法抵抗。 界定要素需考虑威胁内容、方式、程度及对象。 内容需具备现实可能性与紧迫性,使被害者深信不顺从将立即遭受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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