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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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某人因引诱、容留他人进行性交易或泄露隐私以牟利而涉嫌“容留卖淫罪”,那么他将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和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刑期则会延长至五年以上。 具体的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容留的次数、人数、收益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对于较轻的情况,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款。
容留卖淫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容留卖淫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容留卖淫罪”作为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类,依据我国于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明确规定:出人意料地引诱、引诱并容留他人实施性交易行为,或者擅自泄露他人隐私来介绍他人进行性交易以谋取经济利益者,或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监禁,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若情节更加恶劣,将有可能深陷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牢狱之灾,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容留卖淫罪”的定罪量刑,会全面权衡考量容留的次数、涉及的人员数量、所获取的经济收益状况以及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通常而言,如果容留卖淫的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可能会被判处较短时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例如容留众多人员多次进行性交易活动,或者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就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容留卖淫罪”涉及引诱、容留他人性交易或泄露隐私以牟利者,将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者,刑期五年以上。 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容留次数、人数、收益及社会影响。 轻者或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款。

二、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定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一)主观层面:

所谓的主观要件,指的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心理状态;

(二)主体条件:

主体资格方面,本罪犯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的自然人;

(三)客体范畴:

犯罪客体则是以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目标;

(四)客观事实:

在客观方面,本罪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场所招揽嫖娼组织卖淫活动这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容留卖淫罪的定罪量刑判几年

容留卖淫罪,是指在特定年间,为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在刑事责任量刑上,依照普通法定刑例,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相应罚金;不过,若该犯罪具备大肆情节(通常包括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容留多名人员卖淫或是容留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则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同样需缴纳罚金之责。而对于具体量刑的考量,法官会从犯罪事实、性质及其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被告人的悔过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多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力求使量刑结果具有足够的客观性与规范性。此外,法院也将坚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所有判决都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充分反映出施害者所犯下错误的严重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容留卖淫罪”涉及引诱、容留他人性交易或泄露隐私以牟利者,将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者,刑期五年以上。 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容留次数、人数、收益及社会影响。 轻者或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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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容留卖淫罪怎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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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被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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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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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怎么认定
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无论是否有固定的卖淫场所,自治卖淫罪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
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多种,如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组织其卖淫而容留等。
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者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而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相比较,容留卖淫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
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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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者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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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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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如何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容留卖淫如何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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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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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释容留卖淫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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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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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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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会被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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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多种,如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组织其卖淫而容留等。
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者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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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最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三)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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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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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容留卖淫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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