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怎样的
刑事拘留系由各级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其直接触及且尚处于侦查环节阶段的案件中,为应对那些法定紧急状况而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疑似份子实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抉择性的强制性措施。
其宗旨在于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畅有序地进行,防范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逃离、自戕乃至销毁罪证等潜在风险事件。
一般而言,公安部门若认为需逮捕某位已被拘留者,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申请的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疑似份子,其审查批复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侦查顺利,防止逃跑、自杀或销毁证据。 公安部门在拘留期满前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天,对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最后没有判决有案底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案底”又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意为有过刑事犯罪历史的个人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存放在公安部门和相关的国家机构中。
通常情况下,仅当个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刑事强制措施时,他们的档案里才会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因涉及犯罪行为而被拘留,但最后经查证并不构成刑法所规范的罪行的,那么他(她)将不受此案底记录的影响。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实施犯罪或是在犯罪完成之后立即被发现的;
(2)被受害者或目击者当面指控其犯罪的;
(3)在家中或住所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或逃跑,或试图逃离现场的;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6)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集体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被刑事拘留后会判刑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判处刑罚。刑事拘留系一种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适用于公安机构或是检察部门在调查阶段对于现行违法者或严重犯罪嫌疑人员实施的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措施。然而,判刑的必要前提乃是必须经历详细而严谨的侦查过程以及审查起诉与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流程,并且需具备充足有力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嫌疑人确有罪责。若在后续的侦查工作中,发现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内容,那么此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的结果。然而,倘若所获证据明确可靠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成立,经过检察官审查提起公诉以及由法院进行判决认定为有罪之后,那么便将面临判刑的相应惩罚。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了刑事拘留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绝不可依据此项因素单方面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承受判刑之责。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侦查顺利,防止逃跑、自杀或销毁证据。 公安部门在拘留期满前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天,对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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