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算二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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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和二审可不是一回事啊!取保候审是法院在判决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让嫌疑人可以在外候审,不用被关在看守所里。 二审呢,则是对一审判决的复审程序。这两个在司法流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可不能搞混了。
取保候审算二审吗

一、取保候审二审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二审并非同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适用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头。

此举旨在确保他们不会逃脱调查、审判和起诉程序,通过要求他们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履行保证义务,并出具书面保证书来支持这一决定。

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二审程序

所谓二审,是指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样地,如果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结果表示异议,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值得注意,取保候审与二审非同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法院在判决前对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允许其在外候审; 而二审则是对一审判决的复审程序。 两者在司法流程中扮演不同角色,不可混淆。

二、取保候审是多久时间

取保候审的期限到底延续多久,这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仔细地剖析与判断。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相关规定,并且案情尚未得以终结时,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将会受到法律作出的最高限度限制。

根据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样的规定意指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均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在同一环节中的取保候审期限可以进行累积计算,唯独在涉及到诉讼环节的更改时才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其次,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可能会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是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决定取消取保候审或是进行逮捕处理,这个时候,从决定取保候审的那一天开始直至相关机构宣布取消取保候审或执行逮捕的那天为止,便是我们所说的取保候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谅解书送到哪里去

被取保候审以后,谅解书通常应当呈交至相应的执法机构,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等。具体地说,若是该事例正处在调查阶段,谅解书便应当提交给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要是事例已经成功地移交给了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那么需要将谅解书交给检察院来处理;而当事例进入到审判环节时,就需要将谅解书提交给法院。谅解书在刑事事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减轻刑罚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执法机构将会根据事例的其他相关证据以及情节,全面评估谅解书对于事例处理结果的影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谅解书必须要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这样才能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值得注意,取保候审与二审非同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法院在判决前对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允许其在外候审; 而二审则是对一审判决的复审程序。 两者在司法流程中扮演不同角色,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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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二审期间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期间可以取保候审。 可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或者审判的; (7)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刑诉法 第六十八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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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第二十一天怎么算
取保候审的时限是从采取措施的那一天开始算的。比如说,7月1号决定取保候审,那21天后就是7月21号。不过要注意,不管怎么样,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都不能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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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后二审什么时候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从立案之日起算。从递交上诉状到二审立案一般一个月左右。具体开庭时间要看的排期,可以及时查询案件承办法官并询问开庭时间。
1.二审的审理期限只能从立案之日算起,是三个月。不能以一审结束的时间计算。(1)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一审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二审(如果是直接向二审提交上诉状,二审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原审再在5日内走上述程序)。 (2)被上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原审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交上诉人。  (4)原审收到答辩状、上诉状后,5日内报送二审。  (5)二审立案后,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2)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3)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于民事案件,二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受理上诉案件后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3.会根据案情和审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庭时间。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申请二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期间可以取保候审。 可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或者审判的; (7)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刑诉法 第六十八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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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从哪天算十二个月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的十二个月期限是从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取保候审裁定并送达当事人的当日开始计算的。 这个明确的起算点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也让当事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法律预期。在这十二个月里,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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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期间可以取保候审。 可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或者审判的; (7)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刑诉法 第六十八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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