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个条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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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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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为成年人。 2.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上为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也可能是过于自信。 4.客观上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事故。 5.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6.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个条件包含哪些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个条件包含哪些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六个关键要素:

1.违章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律制度,这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

2.事故所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

3.肇事者的行为与事故所带来的伤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联系。

4.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特定区域之内。

5.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也可以体现为过于自信。

6.行为人必须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即成年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即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过失,即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4.客观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 5.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6.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

在诸多犯罪行为之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明晰明确,其中具体规定如下:

凡是涉及到违反了交通运输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并且因此而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情况的,均应被判处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至于那些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更深重的不良情节者,则需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严厉惩戒;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由于他们的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这将引起极为沉痛和恶劣的后果,这些行为人都将可能面临七年及以上的长期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力偿还怎么办

关于交通肇事罪事件之中,如遇无法承担民事赔偿之责时,潜在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首先,面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法庭强制执行请求之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强制执行可能涉及收缴您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房地产、机动车辆等等。倘若短期之内确实无现有资产可供执行,法庭可以做出中止执行之决定,然而一旦您手头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时,将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良好的沟通和积极的态度至关重要。建议您尽可能地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以期获得他们的理解和宽容,这对于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结果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正面影响。总而言之,即使目前您可能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选择逃避责任,而应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努力改善个人财务状况,以便更好地履行赔偿义务。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即成年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即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过失,即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4.客观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 5.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6.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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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格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的基本标准是: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在离开现场时并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都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当然,行为人作为事故责任方,仍需要负担赔偿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格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的基本标准是: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在离开现场时并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都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当然,行为人作为事故责任方,仍需要负担赔偿义务。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概念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
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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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包含六日吗?
交通事故误工费不包含六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获得误工费的缘由一般是受害者是由于受伤需要住院才不能获得薪资,但是对于周六日,其原本就不需要上班,故此在正常情形下也是没有薪资的,故此误工费的计算并不会包含周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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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概念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
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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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构成包含什么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如下: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
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肇事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肇事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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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包含周六加班工资吗?
绩效工资有可能包含周六加班工资,也有可能不包含加班费。法律规范并没有对绩效工资的计算做出强制性的规定,故此具体在计算绩效时,是否需要考虑加班费的问题,可以由职员与单位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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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3、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
这也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2、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
3、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的。
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一)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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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后果包含什么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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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的一个舅舅在出差的时候和一辆出租车撞了,现在舅舅已经进医院了,所以就想问一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肇事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 《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
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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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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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后果包含什么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肇事逃逸的后果包含什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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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法律效力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
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不一定是对等的,而且很可能违约计算标准也不相似)。
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
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破产债权则是破产债权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但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债务人既可以表现为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即消极。而满足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只能表现为为一定行为,且此种行为是通过破产程序的强制执行来实现的。这是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质的区别。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其财产已丧失管理处分权,破产债务人自然不得再就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将破产债权界定在一个时间点上,破产债务人继续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破产债权就会不断出现和堆聚,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因此,将破产债权界定在破产宣告前是必要的。当然也并非所有破产债权都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作为例外,有的债权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况也可作为破产债权。例如,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则可视为破产债权。
什么是破产债权
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破产债权则是破产债权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但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债务人既可以表现为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即消极。而满足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只能表现为为一定行为,且此种行为是通过破产程序的强制执行来实现的。这是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质的区别。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其财产已丧失管理处分权,破产债务人自然不得再就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将破产债权界定在一个时间点上,破产债务人继续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破产债权就会不断出现和堆聚,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因此,将破产债权界定在破产宣告前是必要的。当然也并非所有破产债权都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作为例外,有的债权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况也可作为破产债权。例如,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则可视为破产债权。
什么是破产债权
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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