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不算服刑日期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取保候审并不计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
这是因为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一项刑事法律范畴内的强制性程序,其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能够流畅有序地进行,而并非针对罪行严重的犯人实行惩罚性的刑期制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判决执行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罪犯,羁押一天可以折抵刑期一天。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没有被实际关押,因此无法将这段时间纳入到刑期的计算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并不纳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计算。 这一措施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非惩罚性措施。 因此,即使被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产生影响。
二、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执行呢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取保候审的执行权限属于公安机关;
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在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在正式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阻止其逃避侦查、指控和审判这三项重要任务,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候召唤、配合调查,进而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的一类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还会继续侦查吗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强制措施,并非意味着该案已经圆满结案。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通常仍将持续地对事例展开进一步的侦破调查。他们将会认真搜集、严谨审查以及核对与事例密切关联的各项证据材料,以便根据这些证据来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明晰无误、证据链是否完整准确。若是在侦查过程中共发现了新的具有重大价值的证据或者存在着需要深入挖掘的问题,他们将继续推进更多的侦查任务。同时,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也必需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停留的城市或县区,其住处、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若出现任何变动,则需在24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如若有人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那么他有可能会遭遇取保候审的撤销,甚至可能转变为更严厉的法律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并不纳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计算。 这一措施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非惩罚性措施。 因此,即使被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期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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