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要不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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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诉讼可能构成犯罪。若涉及捏造事实、妨害司法或严重侵犯权益等情况,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我国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将依法决定是否对违法者进行刑拘,以确保公平。如果有人破坏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权益,为了保障审判的正常进行,可以采取刑拘等措施。
虚假诉讼要不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一、虚假诉讼要不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关于虚假诉讼处理方法的探讨提示我们:若涉及虚假诉讼的行为触犯到刑法,例如捏造事实,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一类行为都可能受到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的诉讼法制度中,对涉嫌参与违法行为的个体,针对其所涉及的具体案情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机构将依法确定是否实施刑拘等强硬手段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举例来说,如果其所为导致司法秩序遭受严重破坏,或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损失,为了保证后续的刑事审判按计划进行,采用刑事拘留等相应举措都是有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若触犯刑法,如捏造事实、妨害司法或严重侵犯权益,可能受刑事拘留。 我国诉讼法规定,对违法者,司法机构将依法决定是否刑拘,以保障公平。 如破坏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权益,为确保审判进行,可采取刑拘等措施。

二、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

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其损害了司法秩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定,虚假诉讼罪是一种行为型犯罪,只要行为者出于故意,使用捏造的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对司法秩序造成干扰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的,那么即构成此类犯罪,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触犯本罪的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并且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若情节严重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也会被处以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虚假诉讼要判多少年

虚假诉讼罪的刑罚裁量需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凡是用虚构的事实缔结民事诉讼,从而妨碍了司法秩序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还要处以罚金;倘若情节严重至极,则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仍需缴纳罚金。在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我们会主要参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次数及规模的大小、所引发的后果程度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诸多要素。譬如说,如果行为人频繁地从事虚假诉讼活动,或者涉及的事例金额极为庞大,以至于给他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等等,那么这些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形。然而,实际的刑罚裁量却是需要基于全案的证据资料和事实真相,经由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后作出判决。

虚假诉讼若触犯刑法,如捏造事实、妨害司法或严重侵犯权益,可能受刑事拘留。 我国诉讼法规定,对违法者,司法机构将依法决定是否刑拘,以保障公平。 如破坏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权益,为确保审判进行,可采取刑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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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逮捕与拘留作为强制性措施,允许实施两次。但同一位被调查对象不应重复采用取保候审或监控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在一般情况下可重复执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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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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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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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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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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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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