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是可以参照适用传唤程序的。
在此期间内,公检法机构均有权利出于保证相关案件进展顺利的目的,对已经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相关违法人员进行传唤。
作为受传唤方,必须严格按照传唤要求,迅速回应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听候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所有经由国家执法机构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均须遵循下面这些规矩:
首先,未经相关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界范围;
其次,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更情况,务必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要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们,如果他们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那么执法机构将有权没收其中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责令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公检法机构有权参照传唤程序,对违法人员实施传唤,以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受传唤方应严格遵守传唤要求,迅速响应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这一措施旨在维护法律秩序,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亦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内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可以理解为,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被正式逮捕,亦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调整强制措施时,为了防止他们逃脱相关调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通常会有执法人员向其发出要求,确定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进一步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避免了实际拘押或者适当解除其已有的拘禁状态。
上述程序通常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以便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怀孕了会怎么判
在被要求取保候审的时期内怀孕,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对最后判定的处理决定造成直接影响,但是或许会在法律量刑以及实质执行方法上造成某些微妙的变动。需要明白的是,怀孕这一生理现象并非是法定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然而,当法庭审判量刑阶段会全面评估各个事例的整体情况,其中包含有罪犯罪行为的本质和严重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等。如果最后被判定为受拘役或判刑期在三年以下,并且符合缓期执行条件,那么孕妇的特殊状况可能会成为考量法庭是否决定对她采取缓期执行的一项相关要素。关于刑罚执行部分,针对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子,有暂缓监禁的特权。但是,只要暂缓监禁的情形消除,且该罪犯剩余的刑期尚未满额,则监狱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让其返回牢房继续服刑。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公检法机构有权参照传唤程序,对违法人员实施传唤,以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受传唤方应严格遵守传唤要求,迅速响应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这一措施旨在维护法律秩序,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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