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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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被取保人得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能擅自离开指定居住地,要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不干扰证人作证,随时等传唤。违反规定的话,取保资格会被取消,还会依法处理。
取保候审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取保候审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取保候审乃是刑法范畴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

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循如下相关事项: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有关取保候审之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执行机构之许可,严禁擅自离开所居住的省市或县城。

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须在最迟次日之内,尽早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再者,在收到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有任何规避行为。

同时,不能妨碍证人提供证言,亦不可进行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串通罪行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是刑法中的强制措施,要求被取保者严格遵守以下事项: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不得干扰案件调查,不得接触受害人或相关证人,及时配合调查,并随时接受传唤。 违反者将取消取保候审资格,并依法处理。

二、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能成功吗

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以他们所涉及的特定案情为依据,并结合具体的法律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可向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涉案人员;

其次,对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而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疑犯;

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行动能力,或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的母婴,采用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若在羁押期间已满且调查仍未结束,涉案人员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需由公安机关负责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时限是多久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事宜并无明文的法定时限做出具体规定。然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应当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这一行为,通常在事例办理过程中的相应阶段适时地进行。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金额,则由负责审理事例的机关根据事例的性质、事实情况、社会影响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与评估后加以确定。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限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等到取保候审期结束之际,便可以凭借解除了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应退回的保证金。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倘若被取保候审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乱纪之举,那么已经缴纳给公安机关的那部分和所有的保证金都将被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取保候审是刑法中的强制措施,要求被取保者严格遵守以下事项: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不得干扰案件调查,不得接触受害人或相关证人,及时配合调查,并随时接受传唤。 违反者将取消取保候审资格,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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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二、怎样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
(一)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三)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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