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四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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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四个要件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来说,首先,伤害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次,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却仍然实施;再次,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的四要件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的四要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者,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其次,主观要件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

也就是行为人明知道其自身的行为必将导致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后果,却仍然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现象产生的态度。

第三,客体要件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指他人的人身健康权益。

最后,客观要件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实施非法并且严重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 二、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健康而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 以上四要件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赔偿对方

故意伤害罪所引发的赔付项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医疗费用误工补偿金护理费用,交通工具的使用费用,在旅店或酒店等场所的住宿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补充。

若受害者因遭受伤害而导致身体残疾,那么其在日常生活中所需额外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同样应由赔偿义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最低刑期是多少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最低量刑标准,这取决于事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一般的司法实务中,假如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那么将被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例如所造成的伤害后果相对较小,行为人有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地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其谅解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因素,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评估刑期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伤害的方式、部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是否属于累犯等。总的来说,法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 二、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健康而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 以上四要件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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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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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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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
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
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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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体上,是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犯。2、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主体上,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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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在四年前因故意伤害做了四年牢,儿子还能考公务员吗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聚众斗殴能办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
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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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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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省各中级人民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 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 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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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全省各中级人民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 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 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全省各中级人民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 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 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四川人身损害责任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全省各中级人民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 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 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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