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双方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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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刑法》明确规定,若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轻伤,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若导致重伤,刑期则在三年至十年之间;若是致死或致残,刑期将是十年以上甚至死刑。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受害者的责任。
故意伤害罪双方如何定罪

一、故意伤害罪双方如何定罪

在确定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的过程中,需要全面细致地评估诸多复杂因素。

首要步骤便是认真考察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究竟为何,是蓄意而为抑或是因过失酿成。

其次,需理性衡量伤害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人体组织器官造成的轻微擦伤、轻度损伤、深度创伤乃至导致生命健康的丧失等各类严重程度。

对于实施伤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倘若其主观方面确实有意侵害他人权利,且客观事实也导致了相应的伤害后果,那么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还需依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应判处何种刑罚

至于受害者一方,若其自身存在过错或对伤害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这或许会对加害方的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成立需评估主观意图与伤害后果。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轻伤处三年以下,重伤三年至十年,致死或致残十年以上至死刑。 量刑考虑受害者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刑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法律制裁

若故意伤害他人致使其遭受重伤的,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

若是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是采用极端残忍手段使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最少多少钱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赔偿金额问题,实际上并无明确规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具体赔付额度需主要依据受害者所实际承受的损害,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如医药治疗费用、陪护人员劳务报酬、工作机会的错过而产生的工资损失以及行车路途花费等这些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若此类行为导致受害人伤残,针对其长期康复所需的辅助性设备购置与相关固定补偿金也将纳入赔偿范围之内。至于当此行为严重到造成受害人身亡时,对其亲属所承担丧葬处理费用和死者受害金也是必须正视并进行的赔偿。另外,赔偿金额亦有可能会受到加害方的经济能力、受害人自身实际过失程度等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以事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乃至由法庭作出公正裁决等方式来确定最终合理的赔偿额。

故意伤害罪成立需评估主观意图与伤害后果。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轻伤处三年以下,重伤三年至十年,致死或致残十年以上至死刑。 量刑考虑受害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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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双方打架,双方都受伤的,互相承担责任。事件的起因及双方受伤程序,是分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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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双重身份受害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要求吴某某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的误工费只能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再者,张某的工作并非不可替代,他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作业。由张某按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雇佣驾驶员的报酬,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而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报酬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因伤所受直接损失为自己不能驾驶需雇用驾驶员而直接发生的损失,而作为经营者的损失则是可以避免的。
综上,张某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当地收割机驾驶员或与其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情】
2008年5月31日,凤阳县临淮镇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到同镇的吴村收割小麦。正在吴村进行小麦收割的吴某认为张某抢了其生意,便到张某的联合收割机前阻止张某作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遂向张某头部打了几拳,致张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左眼顿挫伤。张某当天被送到县
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月12日出院,共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25
7.24元。张某与吴某就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提讼,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750.74元。其中,张某的误工费是按收割机所有者日经营收入500元一天计算。吴某辩称,张某的误工费不应按一天500元计算,应按收割机驾驶员工资计算。
【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对张某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住院疗伤,其误工费应当按照张某在这一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张某主张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并已提供证据证明。故可按每天500元计算张某的误工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误工费应按照雇佣收割机驾驶员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张某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张某因住院疗伤不能进行小麦收割工作,但其完全可以雇佣收割机驾驶员代替其工作。张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工资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吴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150.24元。
【评析】
本案中张某既是收割机所有者也是收割机驾驶员,张某主张按作为收割机所有者日收入计算误工费,而吴某认为应按驾驶员计算误工费,这也是本案原被告最大的争议焦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虽然是农民,但他从事小麦收割经营活动。而该经营活动的收入虽然不固定,但客观上高于专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如果按照当地农民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张某的误工费,显然有失公平。张某主张的其收割小麦的收入是平均每天500元的事实,是其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事实。但是在小麦收割期间,还有因下雨地湿及张某使用的收割机出现机械故障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收割机作业的可能。因此,张某在小麦收割期间的收入并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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