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体系下,帮信罪并不一定会导致对被告人的诉讼指控。
司法机关在作出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的决定时,往往会经过深入细致的考虑和权衡多重复杂因素。
帮信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指的是行为人为配合、协助他人使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从而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甚至参与提供广告推广及支付款项结算等多项实质性的帮助行为,该类犯罪所涉及的违法性质较为严重。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坦白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或者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且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同时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那么司法机关也有可能选择不对其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涉及为网络非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性质严重。 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情节轻微,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或为初犯、偶犯,并有良好悔过态度,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司法机关可能不予起诉,决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二、帮信罪一定是实刑吗
关于“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量刑判决中,通常会依据法律载明的条件予以判决。
对于此类罪行,依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最轻的刑罚将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
若系单位犯下此罪,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并同时对在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刑责判决。
若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也应依据更为严厉的规定加以定罪量刑。
对此类罪行,我们需要明确认定要素包括:
1.犯罪份子的资格必须是一般的人群;
2.他们的犯罪动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明白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
3.罪犯所破坏的客体必须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罪犯在实践中所从事的行为主要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属情节严重者。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这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认定:
第一,如果犯罪分子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协助;
第二,若其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以上;
第三,倘若犯罪分子是以投放广告等多种形式提供了资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第四,若是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第五,如果这些人在过去二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如今却依然选择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第六,若是被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如果存在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一定是网络诈骗吗
这一问题并非绝对确切。所谓“帮信”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活动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又或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协助。尽管网络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一种常见方式,然而,“帮信”罪并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涵盖了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类型。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所需的帮助,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触犯“帮信”罪。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则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加以判定。
帮信罪涉及为网络非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性质严重。 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情节轻微,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或为初犯、偶犯,并有良好悔过态度,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司法机关可能不予起诉,决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