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存在着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情节极为轻微且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不认定其为犯罪行为而不予逮捕。
此外,若是犯罪嫌疑人为初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偶发犯罪行为,且能够真诚悔过,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也有可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从而避免被逮捕。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面临的法律责任,进而避免被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险驾驶罪中,不予逮捕的情况包括: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不构成刑事犯罪; 初犯、偶犯,真诚悔过,赔偿损失,获受害人谅解; 自首、立功等情节,可减轻处罚,这些情况下,嫌疑人可能不会被逮捕。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鉴于我国刑事律法和相关法制规章制度的严谨性与实践性,若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特定条件的行为,例如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酿成危险驾驶罪行,将会受到拘役刑罚,同时也须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
结合具体实际,此类潜在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高速公路或其他规定道路上进行疯狂追逐竞技的行为,且已达到恶劣程度;
2、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3、在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期间,长期累月严重超载甚至严重超速驾驶。
此外,若用行为人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则的方式输送危险化学品,进而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同样可以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和解后怎么办
危害公共安全的驾车行为,毫不例外地被划入了刑事犯罪范畴。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不能自动地使事例获得撤回或销毁处分。相反,该和解意向确实可能对量刑方面产生一定量的影响。然而,当事例已经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公安机关仍然需要继续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而检察官则会根据全案的所有情况,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和解协议在内,从而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若检察官最终决定公诉,那么在量刑阶段,法院将会把和解协议视为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来加以考虑。因此,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真实、准确地陈述事例事实及经过。此外,他们还可以指定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以期争取更为宽大的处理。在此过程中,建议各位密切关注事例的进展动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司法机关收到的任何有关指令。
危险驾驶罪中,不予逮捕的情况包括: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不构成刑事犯罪; 初犯、偶犯,真诚悔过,赔偿损失,获受害人谅解; 自首、立功等情节,可减轻处罚,这些情况下,嫌疑人可能不会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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