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确立并不一定必须依赖于证人之陈述。
实际上,在司法实务领域,用以事实认定的证据形式多种多样,涵盖了诸多内容,诸如物件证据、书信凭据、受害者的叙述、被告人自己的陈述与反驳、专家学者们就某个特定问题给出的重要观点、对于现场景况或物品的详细检查、识别及侦查研究等纪录、视听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等。
即便在缺乏证人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其他充足且确凿的证据,能够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抢劫行为,那么便可据此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抢劫罪认定不一定要靠证人陈述。 司法实务中证据形式多样,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专家意见、勘查等记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 即便没证人,只要其他证据充足确凿能形成完整链条证实抢劫行为,就可定罪量刑。
二、抢劫罪需要的证据证实有什么
在对抢劫犯进行定罪量刑时,需遵循以下证据规范:
首先,为获取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自白与辩解。
其次,应当依据被害者、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知情证人所提供的证词作为重要参考。
再次,案件发生地或通过从犯罪疑犯住所、查获之物以及确认处收集物证,同时加以相应的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加以证明。
最后,检验并鉴定物证与其附属物品,得出科学结论以支持案件的审理。
此外,还需要注意相关书证的收集,例如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到达案件发生地所乘坐的车辆、船舶、飞行器的机票信息、旅馆居住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凭证等,均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抢劫罪需要什么证据
在审判或判决过程中,判定一起抢劫案的真实性质所需的证据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书证:此类证据主要涵盖了与抢劫案件相关的文件及协议,如往来信函、财务合约等。
2.物证:指那些可以直接证明抢劫案件发生过的实物证据,例如那些犯罪嫌疑人用于行凶作恶的工具以及从受害者处掠夺而来的财物。
3.证人证言:即来自于目击者或知情人士的陈述,他们能够提供有关本次抢劫活动的第一手观察和感受。
4.被害者陈述:这是一份详细描绘出自己被抢劫过程及其相关损失的目击见证。
5.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护词: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他们对于设计并执行这场犯罪活动的供认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这类证据涉及到法医学鉴定以及物品检验鉴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意见,可以为侦破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7.各类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主要用来详实地记录现场勘测、辨认取证过程中的各种细节情况。
8.视觉影像资料、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可能包括实时监控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样的资料,都能成为揭露真相的关键线索。
在所有这些证据中,其充足程度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对于最终的定罪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然而,由于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节和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针对特定案件的具体证据需求或许会出现一些细微的差异性。
抢劫罪认定不一定要靠证人陈述。 司法实务中证据形式多样,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专家意见、勘查等记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 即便没证人,只要其他证据充足确凿能形成完整链条证实抢劫行为,就可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