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应该给谁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依法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缓和其羁押的一项法律上的强制性措施。
通常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的主要机构包括:1.公安机关:在侦查这一环节中,倘若犯罪嫌疑人为已被羁押人员,则申请取保候审应向负责侦查工作的机关提交申请;
2.人民检察院:至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人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而在审判阶段,申请人则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以防止逃避法律程序,确保随时可受传唤,而不实施羁押的措施。申请机构随诉讼阶段变化: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取保候审算刑期之内吗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并不列为刑期的组成部分。
仅是在执行正式拘禁的情况下,拘役期限方可算作刑期的抵扣额度。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若已被执行拘捕或羁押,则每一天的拘留都将折抵为二天的刑期。
对于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其刑期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同样地,在判决执行之前若已被实行过拘捕或羁押,则每度过一天都会相应地减少一天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以防止逃避法律程序,确保随时可受传唤,而不实施羁押的措施。申请机构随诉讼阶段变化: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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