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了看守所被诱供怎么办
若在羁押场所遭受诱迫招供的现像发生,则无疑构成了严重侵犯法律程序及原则的违法行径。
首先,经由诱导取得的口供往往缺乏法律认可的有效性。
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证据必须源自于严格遵守法规的渠道搜集而来。
被诱导招供者应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此类状况,并尽全力搜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例如注明诱供事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被使用的诱供手段等等。
次之,针对发生在日后的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利对此类证据提出质疑并进行反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予以排除。
若收集物证、书证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那么就应该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的解释;
倘若无法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该项证据便应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诱迫招供违反法律程序,证据无效。遇此情况,应报告监管机构,记录具体细节。辩护律师有权质疑此类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证言和陈述应被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需补正或合理解释,否则排除。
二、进了看守所最快多久可以出来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之后,最短的时间为二十四小时之内即可获释出狱。
在公安部门决定拘留某人时,必须出具正式的拘留文书并向其出示。
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转移到看守所接受强制拘禁,最迟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的期限。
同时,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实施询问,此项工作应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存在,其本身并非针对事例作出的最后判决,也没有确定接受此措施的当事人必然面临定罪处罚。然而,在此后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中,若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定为无罪,或者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该事例便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但是,如果最终被法院裁决为有罪,即使是缓期执行,也会留下案底,这将可能对个人的职业发展、教育深造、参军入伍等诸多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例已经结束或者当事人必定无罪。
诱迫招供违反法律程序,证据无效。遇此情况,应报告监管机构,记录具体细节。辩护律师有权质疑此类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证言和陈述应被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需补正或合理解释,否则排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