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民间借贷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
因此,关于此类合同纠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在该地区的住所地或者其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来行使司法管辖权。
针对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情况,则应以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行处理。
若对于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形,且争议的标的物为支付货币时,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是交付不动产的情况,则不动产所在地将成为合同履行地;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应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其交易行为发生地也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然而,当合同并未得到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时,则应由被告在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约定履行地不明,以接受货币方、不动产所在地或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准。即时结清合同,交易地可视为履行地。未履行且双方不住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周期性的私人借款,还款期限截止日后的三年内若无提出异议,便会被归类为超期,失去向法院申请权益保护的权利。
这是由我国司法系统所明确规定的。
其次,对于同样属于周期性还款的私人借款,贷款人在约定好的期限结束时未履行债务责任并出具了没有标注还款日期的欠条,那么应该认为此时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并且诉讼时效将在接到欠条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再者,对于无固定还款日期的类型,也就是那些没有具体说明还款日期的私人借款,这部分借款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应该注意,期限以20年间最长周期为准进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肯偿还债务,那么自那日算起,将会进入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区间。
最后,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私人借款,如果在这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原有的债务问题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亦或是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名盖章的行为,这时应视作他们重新确认了原来的债务,这笔债务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诉讼3次以上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判决结果绝非单纯依靠诉讼次数所能决定。其关键之处在于每起事例所涉及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当同一债权人针对同一借贷关系进行多次诉讼时,法院将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审视。只要各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足性,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可辨,同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如若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证据不充分等问题,法院则有可能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申请或者对诉讼请求予以拒绝支持。简而言之,裁判结果往往因事例本身所呈现的具体状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约定履行地不明,以接受货币方、不动产所在地或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准。即时结清合同,交易地可视为履行地。未履行且双方不住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