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取保候审限制的情况,主要由以下两种原因组成:
1.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刑事指控;
2.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已经达到届满状况。
在经过完整的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并且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清白无辜的或者实际上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或是当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有效期已经达到了上限,那么就有必要解除取保候审带来的种种束缚与限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通常基于两点:一是审查过程中,发现无足够证据对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刑事指控;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过调查、起诉、审判阶段,确认嫌疑人或被告无罪或无需负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到达,都应解除相关限制。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若潜在保证人无法履行其作为保证人所应负担的职责和义务,将会面临被依法审判并判决犯罪的风险。
具体来看,由于责任形式的差异,其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也是各异的:
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了现行法律规定中所禁止的行为,而该保证人未能履行其保证义务,那么该保证人将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在取保候审这种特殊背景下,保证人所需肩负的责任则更为重大,他们需要关注被保证人是否可能从事违法活动,或者确已实施了违法活动,如有需要,应立即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进行报告;
同时还需持续监督被保证人遵从相关法律规定,以此确保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多久时间到检察院
关于取保候审的事例向检察机关的移送时间,并未有明确而详尽的确切法律规定予以规限。实际上,这往往是由事例的复杂性以及侦查进度所决定的。正常情况下,负责侦查的机关在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之后,会按照程序将该事例提交给负责检察工作的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当事例较为简单,事实明确时,移送审查的周期可能较短;然而,如果案情错综复杂且各类证据繁多,移送时间则有可能相应地有所延长。然而,此时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各项工作。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其取保候审资格有可能被依法撤销。
解除取保候审通常基于两点:一是审查过程中,发现无足够证据对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刑事指控;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过调查、起诉、审判阶段,确认嫌疑人或被告无罪或无需负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到达,都应解除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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