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这项刑事强制措施期间,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因为相同性质的案件而再度承担起拘役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这乃是一项旨在维护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并在某种程度上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积极举措。
然而,若那些已获得取保候审待遇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旦违背了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试图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着强制措施的变更,其中包括重新被拘留。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再次拘留,而是针对违规行为的一种必要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因同性质案件再承担拘役责任。取保候审是为保障刑诉顺利和保护嫌疑人人身自由。但取保的嫌疑人若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市、县或干扰证人等,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变更,包括重新被拘留,这并非再次拘留,而是对违规的必要处理,旨在维护法律秩序和诉讼公正。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是哪里
取保候审这项措施的具体实施者为公安机关,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也拥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利。
在决定进行取保候审时,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相应数量的保证金。
在接到此类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负责此案的司法机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一旦得到了司法机构的批准,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便会迅速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被取保候审人员释放。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是一种免除处罚的方式,对于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同时,取保候审也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对其进行拘役的处理办法,它不会干扰到案件正常的审理过程。
并且,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因同性质案件再承担拘役责任。取保候审是为保障刑诉顺利和保护嫌疑人人身自由。但取保的嫌疑人若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市、县或干扰证人等,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变更,包括重新被拘留,这并非再次拘留,而是对违规的必要处理,旨在维护法律秩序和诉讼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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