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日起,便可解除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
这预示着在取保候审阶段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规定的行为,且案件可能已有了显著的新发展或已得出明确的处理决定。
因此,解除取保候审可能源自于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均已顺利完成,使得案件得以盖棺定论,例如经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
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在取保候审期间,经过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发现并无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若嫌疑人、被告人无违规行为,案件有新进展或处理决定,即可解除措施。这通常意味着侦查、起诉、审判顺利结束,如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或深入调查后缺乏足够证据。
二、取保候审期间算不算刑期内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计入刑事处罚中的涉案时间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明确提及这并非刑罚的构成部分。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我国法定的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上的强制性措施。
此项措施目的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对未被逮捕者或是逮捕后需变更强制作息方式的嫌犯、被告等人,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进而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甚至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保证他们随传随到,避免对其进行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以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在此期间内的涉案行为并未实际遭受羁押,因此无法折算为刑期予以扣除。
而如若想要了解具体的刑期折抵情况,可以参照如下解释: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则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其次,针对有期徒刑的刑罚,亦然如此,刑期自执行判决之日起计;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同样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所产生的期限必须要折抵刑期。
例如,若受判管制,则监视居住的每一日都应视为折抵刑期的一日;
至于受判拘役及有期徒刑者,则要求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外,取保候审的撤销和变更也需要特别注意其表述方式及其理由。
常见情形包括:
1.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已过的。
3.当前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的。
4.已经被逮捕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5.已经被逮捕且案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完毕的被告人。
6.已经被逮捕且正处于怀孕或哺乳婴幼儿阶段的妇女子,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7.已经被逮捕且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判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期间不去配合调查后果是什么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便属于严重地违背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这一违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原本收取的保证金额被没收,以及执法机构有权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比如调整为逮捕等。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案件已经结束,犯罪嫌疑人仍然负有随时接受传唤,全力配合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各项工作的义务。
若故意逃避侦查或审判,干扰证人提供证言,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者串通供词等行为,不仅会导致自身的罪行加重,更有可能错失获得从轻处罚的良机。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工作,以便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若嫌疑人、被告人无违规行为,案件有新进展或处理决定,即可解除措施。这通常意味着侦查、起诉、审判顺利结束,如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或深入调查后缺乏足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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