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
首先,二者产生的依据大相径庭。
辩护人的身份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授予的委托或者由法院依法指派而来;
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则源自于公诉案件中被害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正式委托。
其次,在职责上二者亦存在差异。
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在于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力的辩护,竭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则是代表被害方等相关人员积极参与诉讼,主张并捍卫自身的应有权利。
再者,从诉讼角度看,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由地发表辩护意见;
然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却必须在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开展代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职责分明。辩护人由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派,主要职责是进行辩护,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代理人则由被害人等委托,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利。辩护人独立发表意见,而诉讼代理人受委托权限限制。两者产生依据和职责不同。
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代理领域中,其主要含义是指代理人受托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诉讼过程中展开相关活动,最终导致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属于典型的法律程序。
代理的主要面向人群涵盖了以下几类群体:
首先为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律师人员;
其次,当社会各界团体或被害人所在单位中有适合的人员时,这些人员也可被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后还包括被害人的监护人和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亲朋好友等群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代理种类包括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行为覆盖了多样化的层面,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别:1.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他们和你的法定代表人或最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到检查机构开始审查和提交的那天,便享有权利去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2.同样地,在涉及自诉案件的情况下,自诉人享有随时随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有关事务的权利。
3.加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他们以及你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委托诉讼代理人。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来保障那些合法利益,进行合适的诉讼行为,像提交证据、参与法庭辩论等环节。
同时,他们的代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职责分明。辩护人由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派,主要职责是进行辩护,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代理人则由被害人等委托,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利。辩护人独立发表意见,而诉讼代理人受委托权限限制。两者产生依据和职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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