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能够撤案的问题,必须要依据特定案件的实际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如果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经由全面且严谨的侦查工作证实并未存在任何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其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以至于不能被视为犯罪,亦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等这些特殊情况,那么便有可能撤销该案件。通常而言,如果案件的证据材料尚显不足,无法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也会被纳入考虑是否可以撤销案件的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已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了罪行,只不过由于罪行较轻而无需采取羁押措施,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很可能不会撤销案件,反而会继续推进后续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与条件,我们需要深入探究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质含义、实施目的及其真正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各项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共有五大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可供选用,这些强制措施涵盖了拘传、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等多种方式,同时也包含了拘留以及逮捕等其他诉讼程序。从表面上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得以确定,同时实施永久性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其主要职责便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及特定时间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行临时限制,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由此引出的结论就是,一旦刑事诉讼已经圆满结束或无必要继续进行,那么取保候审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自然应予以解除,这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范畴:首先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达上限且侦查机关未能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其次,侦查工作全部竣工后,侦查机关依法作出不再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构审查起诉的决定;再者,经过严格审查,人民检察院给出不起诉的判决;最后,在正式审判环节,人民法院作出无罪裁决。尽管取保候审并非正式刑罚,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限制,在大部分公众心目中仍被视为不利于个人声誉的因素。因此,当出现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立即终止取保候审。若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况下理应解除束缚而未能履行职责,当事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部门提出解封申请。总的来说,我相信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所提供的指导会为您提供有用的信息。感谢您的阅读并期待为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解除取保候审过之后又犯案怎么判
当解除取保候审之人在此之后再次触及违法之路时,法院会全面地分析和权衡前后两起罪行的性质、情节以及它们所带来的严重损害以做出正确的判决。首先,对于新的罪行,我们将严格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独立的定罪评估与量刑决策。其次,被解除了取保候审这一事实也将会纳入到量刑的整体考量之中。如果先前的那桩案子还没有得到最终的审判或了结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将其与当前的事例一同进行合并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再次犯案,并出现了违反取保候审指令的行为,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和社会安全的严重威胁,这样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在量刑上更加严厉的惩罚。因此,总体来说,最后的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一个事例的独特特点及其所遵循的各项现行法律条款来确定,等待着您的关注与期待。
解除取保候审后撤案需依案情细判:若无犯罪、情节极轻、危害极小、超追诉时效等,或证据不足难定罪,或可撤案。若证据确凿但罪行轻免羁押,或有从轻情节,则不撤案,继续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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