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不能要求不取保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自身并不适宜接受取保候审,亦或是对取保候审可能对案件调查及审理进程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所顾虑,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免予取保候审的申请。通常情况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存在逃逸、销毁关键证据、干预证人证言等潜在风险,又或者其犯下之罪行极其严重,预计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刑法制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免予取保候审的申请便有可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真考虑。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该申请,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12个月到期后怎么处理
在取保候审十二个月期满之后,可能面临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其一为变更原有强制措施;
其二则是解除取保候审,立即释放相关嫌疑人或被告。
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深入分析:
关于取保候审期满之后的法律后果:
首先,当取保候审进入倒计时阶段,执行机关应于期限届满之前的十五日向原决定机关提交书面通知,请求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是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
在得到后者的批准后,决定机关需再次向执行机关发送书面通知,告知相关安排和执行状况。
其次,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签发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更改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必须即刻依照决定进行执行,同时密切关注执行过程,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原决定机关。
最后,对于审理程序的最终处置结果,存在如下可能:
(1)更改强制措施——若人民检察院或法院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相关案情之下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改实施强制措施的类型,例如采用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手段。
(2)依法取消取保候审——若取保候审人在法规规定中无需接受刑罚惩罚或是不具备任何犯罪行为,检察部门对此应当予以严格核实,确认无误后将果断地做出撤诉决定,进而解除对取保候审人的控制,并通知相关人员关于撤回取保候审的所有相关事宜。
然而请注意,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刑事惩罚。
它仅仅是一项强制措施,而非形诸于文字的刑法处罚。
关键在于,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法院会依据证据及法治原则,对被告人则做有罪与否、罪责轻重以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决。
即:
1.若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已届满,案件却尚未处理完毕,需要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可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2.对于需要待价而沽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可以决定给予缓期的刑罚。
关于取保候审的实际运用条件:
首先,顾名思义,取保候审是指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再者,对于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遭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及其哺乳期子女,若使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嫌疑人和罪犯;
还有就是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处理完毕,需要进一步执行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罪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取保候审期间取得谅解书后怎么做鉴定
在服刑期结束前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之际,首要之务便是立即将谅解书上交于负责该事例的司法部门。如此举措或许能够对整个事例的处理产生有益的推动作用。关于鉴定事宜,我尚不清楚您所提及的特定鉴定类型究竟为何。如果涉及其事例事实认定的相关鉴定,例如伤势鉴定或者财产价值评估等,这些通常会由司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来执行。倘若您所指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自身精神状况或其他方面的鉴定,则需要向司法部门递交申请,同时详细阐述理由与依据,最终由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策。总而言之,我们所有的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全力以赴地配合司法部门的各项工作。
取保候审为刑诉重要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若认为不宜或担忧其影响案件,可申请免保。存在逃逸、毁证、干扰证人等风险,或罪行严重、预期刑罚重时,免保申请或受重视。最终是否批准,依案情及法律综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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