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不抽头的新规有哪些
在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不应将其视为仅取决于抽头行为的存在与否。事实上,即便未实施任何抽头行为,只要涉及到其他满足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亦有可能被判定为此罪名成立。例如,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并接受投注,或创建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组织,甚至是参与赌场的利润分配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另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渠道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以及创建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向他人提供赌博网站用于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配等行为,皆可归类于开设赌场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投案自首会如何处理
对于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行而主动投案自首者,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应判处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相应管制,并处相应罚金;
如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处以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须执行罚金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追诉期到了怎么办
追诉时效,即刑法所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实施追诉的合法有效期。通常在追诉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对开设赌场罪将不再进行追诉。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在追诉期间内,犯罪行为被发现,但尚未展开立案调查或人民法院并未受理相关事例;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应予立案却未予以立案,那么这些情况均不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此外,若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极其严重,即便追诉时效已经过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仍然可以进行追诉。因此,追诉时效已过并不意味着绝对地免除刑事责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判定开设赌场罪非单看抽头,未抽头但具备其他构成要件亦成立。如代理赌博网站、建站供赌、参与赌场分红等皆属此罪。网络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建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等行为,均视为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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