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几个人签字
在通常情况下,实行取保候审这种司法程序并未明确要求必须有特定数量的人员对其进行签名确认。决定是否给予某人取保候审的权力,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真实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裁量而得出的。在此期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或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时,他们有权对此申请做出相应表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有多名人员对该申请进行签名才能使之生效。真正重要的是,负责处理此案件的司法机构能够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审查与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保证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保证义务,如因疏忽未尽到此项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之中,对于保证人未能尽职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妥善处置。
若被担保人存在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脱离其居住地所在城市或乡村,或者在司法机关传唤之时未能够按时出庭,亦或是以任何形式阻挠证人进行证言,毁损、篡改证据抑或是串通口供等等违法行为,保证人均未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那么执行的公安机关有权通过自行裁决的方式,对保证人施加罚款处罚。
值得强调的是,对保证人实施罚款仅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作出相应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没事
需要明确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完全没有问题了。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这三大司法机关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在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操作实施。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过程中逃逸,以此名义要求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保证能够及时到场。然而,即使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积极配合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至于最后是否会被判定有罪,以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经过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或者事例审理结束后被判定有罪,那么他们仍然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取保候审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而并非事例的最终结论。
通常,取保候审不强制要求特定人数签名确认。公安、检察院、法院据案情和法规裁量是否取保。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代、近亲、律师可申请,表达意愿,但非需多人签名方有效。关键在于司法机构对案情的深入审查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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