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能二次取保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原则上是无法进行第二次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并尽可能地降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健康及日常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若在已获准取保候审的期限内,未发生任何新的情况或特殊原因,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再行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
然而,倘若出现了足以影响原有取保候审决定的关键性因素,如案件情势发生重大转变、嫌疑人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等,经过严谨的审查与审批流程后,亦并非完全排除了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处以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均符合取保候审标准;
(二)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此种情形;
(三)存在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期间或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之际,案件尚处于未决状态,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进行羁押工作的处理。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则包括:
(一)存在严重疾病无法保证生活自理的犯罪嫌疑人;
(二)孕妇或正在为其子女进行哺乳的妇女;
(三)属于唯一需要承担照顾责任的生活无法自理者;
(四)由于案情的特殊性或案件审理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的犯罪嫌疑人;
(五)在羁押期限达到届满时,案件仍处于未决状态,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后续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手机可以拿回来吗
在被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关于手机能否取回的问题,它取决于手机和所涉及事例之间的关联性。如若手机被认定属于事例中的关键性证据,那么在事例的调查、审查以及起诉阶段还未全部完成时,这部分手机或许就暂不可取。然而,若是手机在事例中所起到的证据作用已得到解释或证实,并经过有关办案机关的谨慎评估及批准,手机还是有机会被回收的。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申请了取保候审,这并不代表手机能够瞬间归还。为了获取更为准确的信息以及了解相应的程序,您应当前往那位对您的事例负有管理责任的办案机关进行详细咨询。同时请您务必留意,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始终积极地协作推进您的事例进展。
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旨在保障诉讼顺畅,减少对嫌疑人负面影响。无新情况或特殊原因,不再续取。但遇案件重大变化、嫌疑人健康严重恶化等关键因素,经严格审查,仍有可能再次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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