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吗
获得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一切都无懈可击。实际上,这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措施的缩影,主要针对那些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评估他们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过程中,我们会全面地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潜在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背景、长期表现等多个层面的因素。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次触犯法律,偶然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和工作岗位,能够保证随时接受传唤并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一般来说可以认为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次犯罪前科,犯罪性质严重,可能会销毁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视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不适合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很遗憾,这是不可能被批准的请求。因为他并非遭受拘留或逮捕,仅仅是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享有侦查、检察、审判职务的机构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存在任何一种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则受害人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1)如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了拘留,或者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拘留但实际期限超过了刑法典中的规定,而且随后定夺撤销案件并决定不对其提起公诉,或者最终宣布被告人无罪并且终止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对公民采取了逮捕措施,然后又决定了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或者宣判被告无罪并停止追究刑事责任;(3)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查被告人是否清白无辜,并最终裁决被告人无罪,而原判决刑罚已经得到执行;(4)如果采取刑讯逼供或者采用殴打、虐待等恶劣手段,或者怂恿、放任他人对公民进行此类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死亡;(5)如果违法地运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与此同时,享有侦查、检察、审判职务的机构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若存在下列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之一,则受害人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1)违法地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行政强制措施;(2)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裁定被告人无罪,并且原判决被告人支付罚金、没收财产的已经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怎么判
首先须明确,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能与被指控人无罪划等号。无罪辩护的成败,关键在于事例的具体情节和有效的证据支持。倘若无罪辩护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那么被指控者则可能获得无罪的判决结果。但是,实现无罪辩护无疑充满挑战性,需具备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事先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当前所掌握的证据并未能满足定罪所需的法定标准。在进行全面深入的裁定时,法院会对全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各个证据间能否构筑起连贯的证据链条给予综合性考虑。同时,还需严格审核事例的事实是否清晰可辨,所引用的法律是否恰当无误。概括而言,虽然取保候审程序与无罪判决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然而无罪辩护的最终结果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事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评估。
取保候审非无懈可击,系对轻罪嫌犯或被告的司法措施,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时,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个人背景。初犯、情节轻、有稳定生活者,多认为无危险。反之,累犯、重罪、企图逃避法律者,则视为有危险,不宜取保。